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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連雲港海事局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連雲港海事局是交通運輸部設置在連雲港的直屬海事機構,於1999年12月28日正式掛牌組建。 [1]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連雲港海事局
成立時間
1999年12月28日
辦公地址
連雲港
性    質
直屬海事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連雲港海事局發展歷史

其前身為1987年2月18日交通部組建的交通部連雲港海上安全監督局,為副局級單位。1999年12月28日,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連雲港海事局並正式掛牌組建,為交通部直屬一級行政單位。2002年6月1日,交通運輸部決定連雲港海事局作為江蘇海事局分支機構進行管理,對外仍保留直屬海事局序列。2004年6月-10月,連雲港海事局完成與連雲港市、鹽城市地方海事機構的劃轉交接工作,鹽城海事局、灌河海事處等單位先後掛牌成立。2013年6月,連雲港海事局按照直屬海事系統“轉公”要求,完成核編轉制和內設機構調整。2014年1月1日,鹽城海事局管理關係從連雲港海事局調整到江蘇海事局。2016年5月,根據交通運輸部關於深化長江航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要求,連雲港海事局調整為部海事局直接管理,鹽城海事局由江蘇海事局成建制劃轉到連雲港海事局,作為分支機構進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連雲港海事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和執行國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設施檢驗、環境保護、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有關多邊與雙邊國際條約,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監督執行。
(二)管理或負責規定區域內國際航行船舶和國內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記,以及船舶法定配備的操作性手冊與文書審核簽發工作;負責轄區內外國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審理外國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區船舶)進入本轄區未開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請,並按規定程序上報審批;負責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
(三)按照授權,負責船舶檢驗機構、引航機構、船員服務機構、海員外派機構和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監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國際公約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權,負責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人員和海上設施工作人員適任資格的註冊、培訓、考試和發證管理、船員服務簿和海員出入境證件發放及管理、船員專業與特殊培訓管理及其考試發證工作。
(五)負責轄區內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處置及調查處理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或具體實施邊轄區船舶防颱、搜尋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管理、指導或具體負責轄區內“船旗國”“港口國”和“沿岸國”管理、船舶安全檢查、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查驗、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報告、強制引航監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盜、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靠泊安全監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監督等工作。
(七)管理、指導或具體負責轄區內“沿岸國”管理、海區(或水域)巡邏、通航環境管理與通航秩序維護、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審核及監督管理、錨地和重要水域劃定、港區岸線使用審核、航行警(通)告發布等工作。
(八)負責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徵收管理工作。
(九)負責管理、指導本局機關和所屬分支機構的海事業務、法制、規劃計劃、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固定資產、規費徵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技術裝備、科技教育、政務信息、黨羣、審計、紀檢監察、精神文明建設、宣傳等工作。
(十)承辦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3] 

中華人民共和國連雲港海事局內設機構

連雲港海事局下設部門、單位23個,為辦公室、法規規範處(執法督察處)、綜合計劃處(基建裝備處)、財務會計處(審計處)、人事教育處、指揮中心(連雲港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通航管理處(安全管理處)、船舶監督處、危管防污處、船員管理處、科技信息處、黨組工作部(組織處)、紀檢處、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工會辦公室)、政務中心、船員考試中心、船舶交通管理中心、鹽城海事局、灌河海事處、贛榆海事處、連雲海事處、墟溝海事處、後勤管理中心。截止2021年底,全局行政編制309人,事業編制16人,退休195人。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連雲港海事局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馬一意
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楊洋
黨組成員、副局長:丁星
黨組成員、副局長:包繼來
黨組成員、副局長:張磊
二級巡視員:羅金一
一級高級主辦:劉志海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