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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是為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行為,促進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和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促進共同富裕,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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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 實施時間
- 2025年5月1日
- 通過時間
- 2024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制定歷程
2022年5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初次審議的法律案中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1]
。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首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草案》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組織原則、職能職責、特別法人地位等
[7]
。12月30日至2023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2]
。
2023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草案》將於2023年12月進行二審
[7]
。12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在北京開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提請會議審議
[3]
。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公佈
[4]
。
2024年6月17日下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委員長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委員長會議建議,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
[5]
。6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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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內容解讀
本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包括鄉鎮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國家通過財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產業政策等扶持措施,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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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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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引用日期2022-05-08]
- 2. 金融穩定法等13件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界面新聞.2022-12-30[引用日期2022-12-30]
- 3. 多件法律草案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澎湃新聞.2023-12-25
- 4.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徵求意見 .中國人大網.2023-12-29[引用日期2024-06-28]
- 5. 趙樂際主持召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委員長會議 決定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6月25日至28日在京舉行 .百家號.2024-06-17
- 6. 新華社權威快報|我國有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新華網[引用日期2024-06-28]
- 7. 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3594號建議的答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引用日期2024-06-28]
- 8.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 .河南省鄉村振興協會官方網站[引用日期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