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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實施辦法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實施辦法》是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制定。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於2019年4月18日發佈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為2019年4月18日-2019年5月17日。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實施辦法
發佈機關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
發佈日期
2019年4月18日
實施日期
意見徵詢待定
意見徵詢期
2019年4月18日-2019年5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實施辦法意見徵詢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落實201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財政部會同我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19年5月17 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國家税務總局網站(網址是:詳見官網參考鏈接)首頁的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西路5號國家税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税司(郵政編碼詳見官網參考鏈接),並在信封上註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字樣。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2019年4月18日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實施辦法辦法發佈

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實施辦法》的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81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財政部、税務總局、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實施辦法》,現予以發佈,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實施辦法
財政部 税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
2019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實施辦法辦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以下簡稱税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納税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税人為用地申請人其中用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政府委託的其他部門、單位履行耕地佔用税申報納税義務。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納税人為實際用地人。
第三條 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
第四條 基本農田,是指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內的耕地。
第五條 免税的軍事設施,具體範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的軍事設施。
第六條免税的學校,具體範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佔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税額繳納耕地佔用税。
第七條 免税的幼兒園,具體範圍限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幼兒園內專門用於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
第八條 免税的社會福利機構,具體範圍限於依法登記的養老服務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內,專門為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場所。
第九條 免税的醫療機構,具體範圍限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醫療機構內專門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場所及其配套設施。
醫療機構內職工住房佔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税額繳納耕地佔用税。
第十條 減税的鐵路線路,具體範圍限於鐵路路基、橋樑、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規定兩側留地、防火隔離帶。
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佔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税額繳納耕地佔用税。
第十一條 減税的公路線路,具體範圍限於經批准建設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屬於農村公路的村道的主體工程以及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
專用公路和城區內機動車道佔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税額繳納耕地佔用税。
第十二條 減税的飛機場跑道、停機坪,具體範圍限於經批准建設的民用機場專門用於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場所。
第十三條 減税的港口,具體範圍限於經批准建設的港口內供船舶進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的場所。
第十四條 減税的航道,具體範圍限於在江、河、湖泊、港灣等水域內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五條 減税的水利工程,具體範圍限於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防洪、排澇、灌溉、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各類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的建築物、構築物佔壓地和經批准的管理範圍用地。
第十六條 納税人符合税法第七條規定情形,享受免徵或者減徵耕地佔用税的,應當留存相關證明資料備查。
第十七條 根據税法第八條的規定,納税人改變原佔地用途,不再屬於免徵或減徵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申報補繳税款,補繳税款按改變用途的實際佔用耕地面積和改變用途時當地適用税額計算。
第十八條 臨時佔用耕地,是指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並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行為。
依法復墾應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認定並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
第十九條 因挖損、採礦塌陷、壓佔、污染等損毀耕地屬於税法所稱的非農業建設,應依照税法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税;自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之日起3年內依法復墾或修復,恢復種植條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退税。
第二十條園地,包括果園、茶園、橡膠園、其他園地。
前款的其他園地包括種植桑樹、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藥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園地。
第二十一條 林地,包括喬木林地、竹林地、紅樹林地、森林沼澤、灌木林地、灌叢沼澤、其他林地,不包括城鎮村莊範圍內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徵地範圍內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用地。
前款的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跡地、苗圃等林地。
第二十二條 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澤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於農業生產並已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放使用權證的草地。
第二十三條 農田水利用地,包括農田排灌溝渠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四條 養殖水面,包括人工開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於水產養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五條 漁業水域灘塗,包括專門用於種植或者養殖水生動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帶和灘地,以及用於種植蘆葦並定期進行人工養護管理的葦田。
第二十六條 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產品的倉儲設施;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木材集材道、運材道;農業科研、試驗、示範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專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耕地佔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納税人實際佔用耕地的當日。
因挖損、採礦塌陷、壓佔、污染等損毀耕地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的當日。
第二十八條 納税人佔用耕地,應當在耕地所在地申報納税。
第二十九條 在農用地轉用環節,用地申請人能證明建設用地人符合税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免税情形的,免徵用地申請人的耕地佔用税;在供地環節,建設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税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免税情形的,由用地申請人和建設用地人共同申請,按退税管理的規定退還用地申請人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税。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向税務機關提供的農用地轉用、臨時佔地等信息,包括農用地轉用信息、城市和村莊集鎮按批次建設用地轉而未供信息、經批准臨時佔地信息、改變原佔地用途信息、未批先佔農用地查處信息、土地損毀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復墾信息、草場使用和漁業養殖權證發放信息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地區跨部門耕地佔用税部門協作和信息交換工作機制。
第三十一條 納税人佔地類型、佔地面積和佔地時間等納税申報數據材料以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提供的相關材料為準;未提供相關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經主管税務機關提出申請,由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出具認定意見。
第三十二條 納税人的納税申報數據資料異常或者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税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納税人改變原佔地用途,不再屬於免徵或者減徵耕地佔用税情形,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的;
(二)納税人已申請用地但尚未獲得批准先行佔地開工,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的;
(三)納税人實際佔用耕地面積大於批准佔用耕地面積,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的;
(四)納税人未履行報批程序擅自佔用耕地,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的;
(五)其他應提請相關部門複核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實施辦法相關説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説明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以下簡稱税法),財政部會同税務總局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和規範了税法相關事項。現將《徵求意見稿》起草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説明如下:
一、《徵求意見稿》起草的基本原則
《徵求意見稿》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1.體現耕地佔用税法的立法宗旨,加強耕地保護。2.在概念上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持基本一致。3.在內容上與現行耕地佔用税政策保持銜接,基本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一致,並將行之有效的税收政策上升為部門規章。4.在操作上按照税法的規定,明確税收徵繳的具體程序以及相關部門涉税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為徵收機關和納税人提供便利,使税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徵求意見稿》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對税法中相關事項進行了明確和規範。
(一)關於納税人
佔用耕地存在經批准佔地和未經批准佔地兩種情況。同時,經批准佔地也存在批覆文件中標明“建設用地人”和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情況。根據税法的規定,為進一步明確具體納税人,《徵求意見稿》規定“經申請批准用地的,納税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税人為用地申請人。未經批准佔地的,納税人為實際用地人”(第二條)。
(二)關於徵收範圍
1.關於“從事非農業建設”。為了從嚴保護耕地,並便於操作和理解,《徵求意見稿》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地復墾條例》有關精神,明確因挖損、採礦塌陷、壓佔、污染等損毀、佔用耕地屬於税法所稱的非農業建設,應依照税法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税(第十九條)。
2.關於“實際佔用耕地”。考慮到實際佔用耕地中既存在經批准佔地,也存在未經批准佔地,兩種佔地都應徵税,《徵求意見稿》明確税法第四條所稱“實際佔用耕地面積”,包括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第三條)。
3.關於“臨時佔用耕地”。為了便於實際操作,《徵求意見稿》根據《土地管理法》有關臨時佔地的規定,明確税法第十一條所稱臨時佔用耕地是指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在一般不超過二年內臨時使用耕地並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行為,同時明確税法第十一條所稱依法復墾,應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認定並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第十八條)。
4.關於“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等具體認定範圍。《徵求意見稿》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對這些農用地的具體範圍進行了明確(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
5.關於“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關於税法第十二條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具體認定範圍,《徵求意見稿》沿用了《實施細則》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三)關於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税地點
税法沒有規定納税地點,也沒有規定未經批准佔用耕地以及損毀耕地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規範税制和避免執行中產生爭議,《徵求意見稿》規定納税地點為佔用耕地所在地,並規定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實際佔用耕地的當日,損毀耕地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相關部門認定損毀的當日(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四)關於減免税的具體適用範圍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耕地佔用税現行政策執行的口徑為基礎,《徵求意見稿》對税法中規定減免税的“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等的具體範圍作了具體規定(第五條至第十五條)。
(五)關於部門協税義務
為增強税收執法可操作性,降低税收執法風險,《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部門協税義務,如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提供農用地轉用、臨時佔地等信息的具體內容,納税人佔地類型和麪積的認定部門等(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六)關於《徵求意見稿》的實施日期
考慮到税法將於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為了不影響耕地佔用税的徵收並與税法相銜接,《徵求意見稿》擬與税法同步施行,同時廢止《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