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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國家貨幣出入國境辦法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國家貨幣出入國境辦法》1951年3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8號),自1993年3月1日起廢止。 [1]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國家貨幣出入國境辦法
頒佈時間
1951年03月06日
實施時間
1951年03月06日
發佈單位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時效性
1993年3月1日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國家貨幣出入國境辦法廢止信息

1993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8號)發佈。該辦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1951年3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國家貨幣出入國境辦法》同時廢止。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國家貨幣出入國境辦法法規全文

一、為鞏固國家貨幣幣值,穩定金融,保障人民財產,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國家貨幣係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之貨幣,及中央人民政府特許發行之地方貨幣。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國家貨幣出入國境。凡攜帶或私運國家貨幣出入國境者,一律沒收。
四、攜帶或私運國家貨幣出入國境有破壞國家貨幣嫌疑者,或私運偽造、變造之人民幣進入國境者,查獲機關應將人證一併送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出入國境之郵件,查有夾帶國家貨幣者,沒收其貨幣。此項夾帶之貨幣如系供犯罪之用或有偽造、變造嫌疑者,查獲機關應連同郵件送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行政法規(類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