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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是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防止各種無線電業務、無線電台站和系統之間的相互干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和中國無線電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的規定。 [2] 
2023年5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2號公佈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2]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實施時間
2023年7月1日
發佈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
發文字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修訂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已經2010年8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已經2013年11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已經2017年12月1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工業和信息化部2013年11月28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6號)同時廢止。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2023年5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2號公佈,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7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6號)同時廢止。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現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2023年5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2號公佈,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防止各種無線電業務、無線電台站和系統之間的相互干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2020年版)和我國無線電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研製、生產、進口、銷售、試驗和設置使用各種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本規定,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三條 在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分別遵守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無線電管理的規定。
本規定中列入的中國香港、澳門無線電頻率劃分表由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分別制定和執行,相關資料和規定以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定文本為準。
本規定暫未列入中國台灣地區無線電頻率劃分表。
第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7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6號)同時廢止。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目錄

第 1 章 無線電管理的術語與定義.......................................1
1.1 一般術語....................................................1
1.2 有關頻率管理的專用術語......................................2
1.3 無線電業務..................................................2
1.4 無線電台與系統..............................................6
1.5 操作術語...................................................12
1.6 發射與無線電設備的特性.....................................14
1.7 頻率共用 ...................................................17
1.8 空間技術術語...............................................18
1.9 無線電頻段和波段的命名.....................................19
1.10 常用字母代碼和業務頻段對應表..............................20
1.11 國際電信聯盟(ITU)區域劃分...............................20
第 2 章電台的技術特性..............................................23
第 3 章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24
3.1 引言.......................................................24
3.2 業務種類與劃分.............................................24
3.3 一般規定...................................................25
3.4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26
3.5 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頻率劃分腳註............................139
3.6 中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腳註....................................212
附錄...............................................................216
附錄 1 發射機頻率容限 .............................................217
附錄 2 發射設備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 .............................221
附件 1 確定雜散域發射和帶外域發射界限的補充規定 ...............225
附件 2 固定業務參考測量帶寬的規定值 ...........................227
附件 3 陸地移動業務參考測量帶寬的規定值 .......................228
附錄 3 發射標識和必要帶寬 .........................................230 [5]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內容解讀

2023年5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2號,以下簡稱《劃分規定》),對現行《劃分規定》進行了修訂。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劃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負責同志對《劃分規定》進行了解讀。
問:《劃分規定》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答:《劃分規定》是依法管理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重要依據,對促進無線電頻譜資源合理和有效使用發揮着重要作用。《劃分規定》歷次修訂主要是與國際電信聯盟每3~4年召開一次的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修訂的《無線電規則》相銜接,並進一步滿足國內頻譜使用需求。2019年,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修改了有關國際無線電頻率的劃分,形成了《無線電規則》(2020年版)。同時,近年來,移動通信、航天工程、汽車雷達等產業的發展也對頻率使用提出了新的需求。為了做好與《無線電規則》(2020年版)的銜接,同時協調保障各相關部門、行業對頻譜資源的中長期需求,亟需對現行《劃分規定》進行修訂。
問:《劃分規定》修訂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
答:在修訂過程中,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通過開展實地調研、座談會等方式,充分聽取無線電頻率使用相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意見,並對重點問題進行深入研究。二是書面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有關企業的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結合各方面反饋意見,組織召開座談會,再次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三是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完善有關制度,形成《劃分規定(修訂草案)》。
2023年4月2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劃分規定(修訂草案)》。
問:《劃分規定》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劃分規定》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劃分規定》包括總則、正文和附錄三個部分。根據《無線電規則》(2020年版)修訂情況和我國國內協調結果,主要作出如下修改:一是關於定義。修改“制式無線電台”等3個定義,新增“無線電力傳輸”“空間監視雷達”“氣象雷達”等11個定義,新增字母代碼為“Q/V”“E”“W”的使用頻段和範圍。二是關於具體劃分。對無線電頻率劃分表進行修訂,共涉及12種無線電業務、71個頻段。三是關於腳註。針對國際腳註的修訂有159條(其中,修改132條、新增24條、廢止3條),針對中國腳註的修訂有13條(其中,修改6條、新增7條)。四是關於附錄。對附錄中發射機頻率容限、發射設備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發射標識和必要帶寬進行了修訂。
問:《劃分規定》修訂形成哪些主要成果?
答:一是新增IMT(國際移動通信,含5G/6G)系統頻率劃分。在6GHz、26GHz、40GHz、70GHz等頻段為IMT系統新增頻率劃分,為5G/6G系統頻率使用提供規則地位,穩定產業預期。在全球率先將6GHz頻段劃分用於IMT系統,有利於推動該頻段全球或區域頻率劃分一致,為5G/6G發展提供充足的中頻段頻率資源。
二是支持衞星通信可持續發展。在150MHz和400MHz頻段分別設立衞星水上移動和衞星移動業務規則條款,在17.7-19.7 GHz和27.5-29.5 GHz頻段引入衞星動中通地球站使用,在37.5-51.4 GHz中部分頻段明確了非對地靜止軌道衞星系統使用條件,為衞星通信頻率使用提供規則地位。
三是保障重大航天工程等頻率使用安全。在相關頻段和部分區域,明確了對衞星地球探測、空間研究、射電天文等無線電業務的干擾保護,為重大航天工程、科學研究等頻率使用提供了規則保障。
四是規範引導汽車雷達產業發展。本次修訂明確79-81GHz頻段無線電定位業務將優先用於汽車雷達等應用,為汽車智能化技術應用和產業發展預留頻譜資源,支持汽車行業長遠發展。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