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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阿根廷共和國政府生物技術和生物安全協議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阿根廷共和國政府生物技術和生物安全協議是由阿根廷 在2001年04月09日,於布宜諾斯艾利斯簽定的條約。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阿根廷共和國政府生物技術和生物安全協議
條約分類
科技合作,環境(資源能源)
簽訂日期
2001年04月09日
生效日期
2001年04月09日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條約種類
協定
簽訂地點
布宜諾斯艾利斯
本着發展科技能力,以利於兩國可持續發展和糧食安全的宗旨;
認識到採取有效公共政策以安全地應用生物技術的重要性;
希望加強公眾對安全使用生物技術的認同和信心;
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為改善人民生活條件進行生物技術合作的重要性;
希望建立經驗交流機制,以為發展中國家間生物技術合作項目營造吸引人的投資條件,併為生物技術應用產品的貿易往來提供便利;
認可《二十一世紀議程》、《生物多樣性公約》和《卡塔赫納生物技術安全議定書》的原則和宗旨;
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雙方將鼓勵發展兩國生物技術和生物安全領域的合作以及監管、科技活動。
第二條
雙方將依照《卡塔赫納生物技術安全議定書》第十四條的規定,通過廣泛交流關於環境釋放程序的信息,建立符合議定書宗旨的便利活的改性生物體的意在跨境活動的機制。
第三條
雙方將就環境影響、風險管理評估、人類健康保護和生物技術衍生產品銷售交流經驗和信息。
第四條
雙方將努力協調對關於向環境釋放活的改性生物體的國家控制和批准機制的意見,以有效履行《卡塔赫納生物技術安全議定書》。
第五條
雙方將定期制定具體的合作計劃,以提高包括生物技術安全風險管理與評估在內的機構、監管和技術能力。
第六條
雙方將商定建立專家交流和培訓的機制,以共享農業、環境和人類健康方面在以下課題的經驗、信息和科學數據:分子生物學、遺傳工程、分子記號、基因組研究、轉基因生物的生態學及其他所有與生物技術的科技發展相關的領域。
其他合作包括舉辦定期聯席會議、研討會、講座、講習班和培訓等活動。
第七條
雙方將確定農業、林業和農業食品部門的公共及私人機構間雙邊合作項目,以促進生物技術產品的交流和科學技術能力的發展。
第八條
在生物技術合作的框架內,雙方將制定關於食品與農業基因資源的識別、標記、開發與交流的計劃。
第九條
雙方制定合作計劃的機制,受一九八○年六月七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制約。
本協議項下的合作活動取決於資金與人員狀況。每次活動開始前雙方將本着平等和對等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確定資金安全,除非獲得了專門資金資助被選定的雙方共同感興趣的項目;每方負擔各自在合作項目中的支出。
第十條
在情況允許時,雙方將在關於生物技術、生物安全、生物多樣性和農業與食品基因資源准入的國際談判中,交換信息,並相互支持對方立場。
第十一條
本協議項下合作項目的科技成果,將依據雙方就特定項目達成的具體條款被共享和公佈,或進行保密。
第十二條
本協議下合作活動的科技信息可資利用,除非雙方依據本協議第十五條規定,通過外交途徑在附件中達成相反的協議。
第十三條
一方依據本協議向另一方傳遞的信息,應是傳遞方的最佳知識和認識,但傳遞方不向接受方或第三方保證其準確性和適宜性。
第十四條
雙方將定期舉行工作會議以檢查本協議的執行情況,制定未來活動的計劃。會議在兩國輪流舉辦,會期由雙方通過外交途徑確定。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下所有活動都應經雙方書面同意,並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根廷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六條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朗五年,經雙方書面同意可進行修改或延長。任何一方可提前九十天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協議。協議的終止將不影響協議終止前本協議項下項目實施和完成的有效性。
本協議於二○○一年四月九日在布宜諾斯艾利斯簽訂,一式兩份,每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阿根延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李肇星賈瓦里尼
(簽字)(簽字)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