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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來西亞政府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歷和學位的協定

鎖定
為推動兩國在高等教育領域的合作並促進兩國學生的交流,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代表馬來西亞政府的馬來西亞高等教育部(以下簡稱“一方”或“雙方”)意識到建立高等教育學位互認機制的重要性,根據雙方曾於2009年11月11日在馬來西亞普特拉賈亞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來西亞政府高等教育合作諒解備忘錄》中探討在相互承認學歷和學位的可能性的內容,就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歷和學位達成協定。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來西亞政府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歷和學位的協定
頒佈時間
2009年11月11日
發佈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馬來西亞
為推動兩國在高等教育領域的合作並促進兩國學生的交流,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代表馬來西亞政府的馬來西亞高等教育部(以下簡稱“一方”或“雙方”)意識到建立高等教育學位互認機制的重要性,根據雙方曾於2009年11月11日在馬來西亞普特拉賈亞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來西亞政府高等教育合作諒解備忘錄》中探討在相互承認學歷和學位的可能性的內容,就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歷和學位達成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如下:
第一款 協定目的
根據本協定的各條款和兩國的有效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雙方同意本協定的根本目的在於推動兩國互相承認的高等教育頒證機構所頒發給兩國學生的高等教育文憑。
第二款 定 義
除非有另外約定,在本協定中:
1. “高等教育文憑”指中國政府和馬來西亞政府承認並授權的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的學士學位、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
2.“經認證的教學項目”指由中國和馬來西亞負責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的指定機構審核通過的教學項目。
3.“文憑互認”指凡經兩國指定機構認證或視同認證後的文憑即可互認。
4.“指定機構”是指中國政府和馬來西亞政府承認和授權的指定機構。
5. “高等教育頒證機構”是指中國政府和馬來西亞政府承認和授權的公立或私立的高等教育機構(本國承認高等教育機構內的第三方文憑除外)。
6. “教學項目”指為獲得某個文憑而需要學習並完成的課程安排。
7.“公立高等教育機構”指:
中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設立並授權頒發文憑的大學、學院、高等專科學校、科研院所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
馬來西亞:馬來西亞政府法律規定下批准設立並授權頒發高等教育學位的高等教育機構。
8.“私立高等教育院校”指:根據馬來西亞私立大學法案1996[法案555]所設立的院校。
第三款 雙方的義務
為達成第一款所述目標,雙方各自的指定機構應:
1. 提供各自國家所承認的高等教育文憑相關信息。
2. 根據各自國家的現行法規和實際情況,為對方國家所承認的高等教育文憑信息提供建議。
3. 為增進學術交流與合作,在高等教育法規和兩國文憑體制的對等研究方面向各自高校提供建議。
4. 雙方公佈目前在各自國家被承認的高校相關信息。
5. 提供各自國傢俱有學位授予權的高校所開設的經認證的教學項目名單。該名單須由各自國家指定機構定期更新。
6. 若一方高等院校和頒證機構名單發生變化,須告知對方。雙方提供各自國家有關不同授予稱號的信息。
第四款 應用範圍
本協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來西亞政府承認的高等教育文憑。
第五款 學校的自主權
雙方尊重兩國高校根據適用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所擁有的在錄取學生方面的自主權。
第六款 高等教育院校的入學要求
1. 由於高校的入學要求和教學項目安排不盡相同,獲得下列資格方可進入對方高校學習:
中國:
(1)持有馬來西亞高中文憑(大學入學考試、基礎、A-level高中課程考試、馬來西亞高中畢業證或同等學歷文憑)和馬來西亞合法頒證機構授予的文憑(備註:此文憑指高於高中畢業證而低於學士學位的證書)的學生可以在中國獲准攻讀學士學位;
(2)持有馬來西亞承認的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的學士學位的學生,可考慮在中國獲准進行旨在攻讀碩士研究生學位的學習;
(3)持有馬來西亞承認的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的學士學位的學生,由於成績優秀以及科研工作或論文出色,可考慮在中國獲准進行旨在攻讀博士學位的學習;
(4)持有馬來西亞承認的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的碩士學位的學生,根據其先前的學習成績和將來的研究計劃,可以在中國學習相應專業的博士研究生課程。
馬來西亞:
(1)持有中國承認的頒證機構頒發的高中畢業證或中等職業教育畢業證的學生可以在馬來西亞獲准攻讀學士學位;
(2)持有中國承認的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的大專畢業證的學生可以在馬來西亞獲准攻讀學士學位;
(3)持有中國承認的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的學士學位的學生可以在馬來西亞獲准攻讀碩士學位;
(4)中國承認的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的學士學位的學生,由於成績優秀以及科研工作或論文出色,可考慮在馬來西亞獲准進行旨在攻讀博士學位的學習;
(5)持有中國承認的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的碩士學位的學生,根據其先前的學習成績和將來的研究計劃,可以在馬來西亞學習博士研究生課程。
2.兩國的高等教育院校可根據各自的規定來決定學生入學所要達到的等級和考試分數。
第七款 專家委員會
1. 雙方應成立一個專家委員會,由來自雙方提名的頒證機構的成員組成。一方應將各自參加專家委員會的成員名單及發生的任何變化告知另一方。
2. 委員會主席由代表中國政府的教育部高級官員和代表馬來西亞政府的高等教育部高級官員共同擔任。
3. 專家委員會的職能包括:
(1)對由本協定產生的所有問題進行跟進並對細節進行深入的討論;
(2)監督、促進雙方的指定機構及其它相關機構之間的合作以確保中國和馬來西亞高等教育學歷學位互認機制的持續發展;
(3)通過定期回顧對有關互認機制持續發展的信息進行交流;
(4)對本協定的執行進程及在本協定框架下達成的所有諒解進行回顧、總結,並向各自負責高等教育的中國教育部和馬來西亞高等教育部提出建議。
4. 專家委員會根據雙方都同意開展的工作項目視情安排會議或討論。
第八款 費 用
1. 對於在執行本協定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後進行專項安排。
2. 組織會議或工作組的費用由主辦方承擔,委派代表參加會議或工作組的另一方自行承擔交通、生活和其它費用。
第九款 中 止
一方有權因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公共秩序、公共健康的原因暫時中止執行本協定的全部或部分條款,中止行為自一方通過外交途徑書面告知另一方時即刻生效。
第十款 保 密
1. 在本協定或基於本協定所簽訂的其他協定的執行過程中,一方需承擔對另一方所提供的文件、信息及其它數據保密的責任。
2. 雙方同意在本協定終止後,本條款繼續有效。
第十一款 修 改
1. 任何一方可提出對本協定的全部或部分條款進行修訂。
2. 經雙方同意的書面修改意見將成為本協定的一部分。
3. 經雙方同意的書面修改意見自雙方約定之日起生效。
4. 任何修訂都不得影響本協定中在修訂之日前或直到修訂之日已涉及的雙方原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的法律地位。
第十二款 爭端的解決
如雙方對本協定條款的解釋、實施、執行出現分歧或爭議,應由雙方通過採取友好協商或談判方式解決,而無需任何第三方或國際法庭介入。
第十三款 生效與終止
1. 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六個月後生效。
2. 任何一方均有權終止本協定,但需以書面形式通過外交途徑通知另一方。協定的終止不影響已經入學學生的權利。
以下籤署人由各自政府授權簽署本協定。
本協定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吉隆坡簽訂,用中文和英文、馬來文三種文字寫成,三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在對文本的解釋發生分歧時,應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馬來西亞政府代表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