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是由阿根廷 在1980年06月07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條約分類
科技合作
簽訂日期
1980年06月07日
生效日期
1981年03月26日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條約種類
協定
簽訂地點
北京
(簽訂日期1980年6月7日
生效日期1981年3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為進一步發展兩國之間的友好關係和促進兩國國民經濟各領域的科學技術合作,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雙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則,根據各自的能力和興趣,鼓勵和發展兩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
第二條雙方將根據屆時商定的計劃,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合作:
一、互相派遣科技和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家)進行訪問、考察和進修;
二、互相聘請專家傳授技術經驗;
三、就共同感興趣的專業課題進行共同研究;
四、組織雙邊科技專業討論會、講座;
五、互相交換和提供科技情報和資料;
六、互相交換和提供科學試驗用的產品和設備以及用於同樣目的的農業、林業、牧業、水產等方面的優良品種;
七、建立、管理和使用科技試驗研究中心或試驗性生產中心;
八、雙方同意的其他科學技術合作方式。
第三條為實施本協定規定的合作,雙方將定期制定具體合作項目計劃。
第四條雙方同意,有關執行本協定的費用負擔辦法如下:
一、派遣專家訪問、考察、進修的一方負擔專家的往返旅費;接待方負擔專家在其國內的食宿、交通和醫藥費用。
二、聘請專家傳授技術經驗的一方負擔專家往返旅費、食宿、交通、醫藥及同專業任務有關的其他一切費用,雙方商定的在聘請國工作期間的津貼費以及根據具體情況和項目規定的回國休假往返旅費。
三、雙方互相免費提供科技情報、資料、產品、設備以及良種等,由提供方交需要方國家的大使館,並由雙方代表辦理交接證件。
四、本協定項下各項合作所發生的其他費用的支付將根據具體合作項目計劃規定的方式辦理。
第五條
一、雙方同意建立科學技術合作混合委員會。混委會的職能是根據本協定規定的合作方式制定具體合作項目計劃,商訂具體協議,督促和檢查合作項目計劃與協議的執行,分析研究合作項目計劃與協議的執行情況和問題,並提出改進和加強科技合作的建議。
二、混委會由雙方各指派三至五名委員組成。
三、混委會每年舉行一次工作會議,輪流在北京和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聯絡部,阿根廷共和國外交和宗教事務部為本協定的協調執行機構。
兩國協調執行機構將通過兩國大使館保持經常性的必要聯繫。
第七條根據本協定所派遣的專家和其他人員應遵守對方國家的現行法律和規章。
第八條雙方對根據本協定派遣的專家和其他人員,應按本國的現行法律和規章提供一切協助和方便,以便其順利執行任務。
第九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臨時執行,自雙方履行完畢各自的法律手續並相互以書面形式通知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協定的有效期為五年。在本協定期滿六個月前,如任何一方未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以後並以此順延。
本協定的終止不影響在本協定項下已經商定的合作計劃的執行。
本協定於一九八0年六月七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締約雙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協定自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阿根廷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姬鵬飛卡洛斯·華盛頓·帕斯托
(簽字)(簽字)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