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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緬甸聯邦政府關於就確定雙方總領館領區範圍的換文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緬甸聯邦政府關於就確定雙方總領館領區範圍的換文是由緬甸在1996年09月17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緬甸聯邦政府關於就確定雙方總領館領區範圍的換文
條約分類
外交
簽訂日期
1996年09月17日
條約種類
換文
簽訂地點
北京
中方去照
緬甸聯邦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緬甸聯邦駐華大使館致意,並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中緬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相互設立的總領事館領區範圍問題,達成協議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緬甸聯邦政府駐昆明總領事館的領區範圍為雲南省、四川省和貴州省。
二、緬甸聯邦政府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駐曼德勒總領事館的領區範圍為曼德勒省、克欽邦和撣邦。
上述內容,如蒙大使館代表緬甸聯邦政府復照確認,本照會和大使館的復照即構成中緬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議,並自大使館復照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印)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七日於北京
注:緬方復照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