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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森林防火聯防協定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森林防火聯防協定是由俄羅斯在1995年06月26日,於莫斯科簽定的條約。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森林防火聯防協定
條約分類
環境(資源能源)
簽訂日期
1995年06月26日
生效日期
1995年06月26日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條約種類
協定
簽訂地點
莫斯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
森林防火聯防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以下簡稱“雙方”),為了進一步加強中國和俄羅斯人民的友誼,改善中俄兩國邊境地區的森林防火工作,交流森林防火工作的經驗,互相幫助預防森林火災,減少森林火災損失,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邊境線兩側10公里的地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區。
第二條
一、為協調森林防火聯防力量的行動,在中國和俄羅斯聯邦境內本協定第一條規定的區域內建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工作。
二、在各自聯防區內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森林防火工作,保證聯繫暢通,遇有森林火情,通過聯繫渠道聯絡,及時通報對方。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俄羅斯聯邦兩國境內森林防火聯防區內,設立下列森林防火聯防聯絡站,各聯絡站之間建立直接聯繫。聯繫方法由雙方聯絡站和當地政府商定。
聯絡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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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境內俄方境內
1、琿春克拉斯基諾
2、綏芬河波格拉尼奇內
3、虎頭達利涅列琴斯克
4、撫遠哈巴羅夫斯克
5、撫遠比羅比詹
6、嘉蔭奧勃盧契耶
7、嘉蔭阿爾哈拉
8、嘉蔭佈列亞
9、黑河布拉戈維申斯克
10、黑河斯沃博德內
11、呼瑪希馬諾夫斯克
12、呼瑪馬格達加奇
13、連■塔赫塔梅格達
14、吉拉林末國加
15、吉拉林加濟木爾斯基扎沃德
16、吉拉林涅爾琴斯基扎沃德
17、滿洲里後貝加爾斯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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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聯絡站由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門具體負責,必要時,經雙方同意,聯絡站可以增減。雙方森林防火機構負責人舉行會議,交流火險情況、工作經驗和信息,商議森林防火聯防事宜。
五、聯絡站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通過中、俄國境時,按雙方各自現行有關法律以及雙邊協議辦理手續。
第三條
一、雙方授權機構在各自境內的森林防火聯防區向當地居民進行森林防火教育。
二、在林區高火險季節,雙方授權機構通過協商,在聯防區禁止野外用火。如一方聯防區內發生森林火災並有蔓延到對方國境內的危險,或發現對方境內發生森林火災時,該方授權機構應通過聯絡站及時通知對方授權機構,以便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如一方的森林火災燒入對方國境內,對方應採取措施撲滅,並通知發生森林火災一方授權機構,以便調查並確定火災損失程度,在火災撲滅後將損失總額通知對方授權機構,每次損失賠償數額,由雙方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具體確定。
第四條
一、為了防止中俄邊境地區森林火災相互蔓延,雙方授權機構在本國境內採取積極預防措施。具體措施由當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通過雙方聯絡站具體研究。
二、雙方各自在本國境內進行森林防火設施建設,組織航空巡邏。在森林防火緊要時期,雙方在森林防火聯防區內組織專業森林消防隊,為其配備必要的裝備並定期舉行邊界地區有關機構工作人員的會晤,交流森林防火先進經驗。
第五條
一、如一方境內的森林防火聯防區發生森林火災,該方授權機構請求另一方授權機構救援時,後者立即組織滅火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趕往指定地點。
二、為幫助撲救森林火災,經雙方對口機構同意,一方可吸收另一方人員參加撲救工作。
撲救人員出入境事宜按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第二十一條辦理。
三、參加撲救森林火災的飛機和直升飛機飛越中俄兩國國境前,應由雙方授權機構商定,並徵得雙方主管空中飛行機關的同意後實施。飛越國境的申請由有關聯絡站提交,並應及時研究。
四、飛機和直升飛機需要迫降時,接受迫降的一方主管空中飛行機關應及時通知對方主管空中飛行機關,並給飛機和飛行人員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雙方授權機構派往境外支援撲火的人員,由領導帶隊,並應攜帶撲火機具,受援方授權機構為前來撲火的援方派出責任代表,安排援方的工作並保證其食宿。領導和責任代表共同確保出境支援撲火人員返回。
六、在撲救火災時,如前來救援人員發生不幸傷殘和死亡事故時,他們的臨時、永久喪失勞動力補助金或死者家屬的撫卹金由傷殘和死亡人員所屬國一方的社會保障機構,按照該方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辦法發給。
第六條
一、受援方授權機構應向對方授權機構補償與救援有關的一切費用,並在收到確認帳單一個月之內支付。
二、救火時所消耗的材料、器材和燃料的費用按國際市場價格計算。
三、救援補償支付程序,由雙方授權機構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商議決定。
第七條
一、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滿前六個月任何一方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二、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於一九六零年一月二十九日簽訂的《關於護林防火聯防協定》即行終止。
本協定於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在莫斯科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俄羅斯聯邦政府
全權代表全權代表
戴秉國奧金佐夫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