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結合實際,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佈國發〔1986〕90號發佈,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 [3]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
頒佈時間
1986年9月15日
實施時間
1986年10月1日
發佈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次修訂公佈時間
2011年1月8日
法律效力位階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修訂背景

根據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可以免徵房產税。納税人納税確有困難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徵或者免徵房產税。
中國改革開放以後的房地產税改革始於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當時的背景是中國從計劃經濟轉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需要通過包括房地產税的多種税收調節經濟和配合財政體制改革。
根據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房產税的徵税對象為位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產,納税人為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或者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計税依據分為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以後的餘值和房產租金收入兩種,税率也相應分為1.2%和12%兩種。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自用的房產,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宗教寺廟、公園和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經財政部門批准的其他房產,可以免徵房產税。此外,納税人納税確有困難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徵或者免徵房產税。
1986年9月17日財政部税務總局發佈的《房產税宣傳提綱》中説:徵收房產税,有利於運用税收經濟槓桿促進房屋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有利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配合房產政策的改革,有利於調節收入,並且為實行按照税種劃分中央財政收入和地方財政收入分級財政管理體制創造了條件。
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廢止《城市房地產税暫行條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徵收房產税。上述關於房地產的兩個税收條例僅適用於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等內資企業和中國公民,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公民。
20世紀90年代初,中國經濟從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轉向市場經濟,房地產税制與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突出:對內、對外實行兩套税制,税法不統一,税負不公平;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税額標準一直沒有調整,已經明顯偏低。
1994年12月25日國務院批轉的國家税務總局報送的《工商税制改革實施方案》中提出了關於改革房地產税的要求:適當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税額標準,擴大徵收範圍,適當下放管理權限;取消對外資企業和外國人徵收的城市房地產税,統一實行房產税。 但是,為了保證主要改革措施的順利出台,適當減少震動面,上述房地產税改革措施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沒有出台。
1996年7月3日,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提出的調整地方税制結構,健全地方税收體系的要求,國家税務總局印發《全國税收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其中提出要修訂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2003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決定中提出:實施城鎮建設税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徵統一規範的物業税,相應取消有關收費。此後,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多次提出研究開徵物業税或者改革房地產税制問題。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綱要中提出:改革房地產税收制度,穩步推行物業税並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廢止《城市房地產税暫行條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徵收房產税。
2009年1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有關司負責人就房產税內外統一問題回答記者提問説:取消城市房地產税,有利於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於公平税負,創造和諧的税收環境;有利於税收徵管,強化依法治税。
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通過過程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佈,1986年10月1日施行;
2011年1月8日根據《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自公佈之日施行。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修訂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法律支持

為進一步深入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國務院在1983年以來已對行政法規進行過4次全面清理的基礎上,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況、新要求,《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修訂內容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第八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條例全文

第一條 房產税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第二條 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
第三條 房產税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税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税的計税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税的税率,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税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税率為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税人納税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徵或者免徵房產税。
第七條 房產税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房產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房產税由房產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1-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