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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

鎖定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1951年2月20日批准。中央人民政府2月21日公佈。1992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二冊。《條例》共二十一條,主要內容是:闡明制定條例的根據和目的;規定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權,破壞人民民主事業為目的之各種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條例治罪;勾結帝國主義背叛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策動、勾引、收買公職人員、武裝部隊或民兵進行叛變,其首要分子或率隊叛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利用封建會門,進行反革命活動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情節較輕者處三年以上徒刑;窩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處十年以下徒刑;其情節重大者,處十年以上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等等。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中共黨史學會編.中國共產黨歷史系列辭典:中共黨史出版社、黨建讀物出版社,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