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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是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原有組成部門 [1]  ,於1988年4月設立,其前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2]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不再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機構屬性
國務院原有組成部門
設立時間
1988年4月9日
撤銷時間
2008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歷史沿革

1988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不再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建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8〕86號),建設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二)指導全國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三)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編號併發布;組織制定和發佈全國統一定額和部管行業標準、經濟定額的國家標準;組織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聯合發佈;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四)指導全國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指導;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五)指導全國城市和村鎮建設;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市容和環衞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對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
(六)指導全國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住宅和房地產業行業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規範房地產市場。
(七)負責制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八)制定部管各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九)擬定高等院校建設類專業的教育標準、培養規格;指導部管各行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十一)管理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部管各行業的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標準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內設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建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8〕86號),建設部設12個職能司(廳):
(一)辦公廳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新聞宣傳;負責部重要會議的組織協調;負責機關文書檔案管理、行政財務和信訪工作;負責部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保衞、保密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二)綜合財務司
組織編制部管各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行業技術引進規劃;管理行業的統計、信息工作;負責本部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管理。
(三)政策法規司
組織擬定部管各行業方針政策、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組織研究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起草部重要文稿;擬定建設立法規劃和計劃,組織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審查、報批;負責建設法規的解釋、清理、彙編工作;指導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四)科學技術司
組織擬定部管各行業的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編制技術引進規劃和計劃;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創新工作;管理行業科技成果;指導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五)標準定額司
組織擬定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擬定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擬定部管行業工程標準、經濟定額和產品標準,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擬定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提出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
(六)建築管理司
指導和規範全國建築市場,擬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以及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建築工程質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提出建築業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規章、技術政策;擬定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提出施工和監理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
(七)勘察設計司
擬定全國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市場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提出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技術政策;組織全國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審定、編制和推廣;擬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擬定勘察設計諮詢單位的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提出勘察設計諮詢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
(八)城鄉規劃司(村鎮建設辦公室)
研究擬定全國城市發展戰略及城市、村鎮規劃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國城市和村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全國城市規劃執法監察;指導城市和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提出村鎮建設的方針、政策、規章;承擔建設部村鎮建設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擬定規劃單位的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提出城市規劃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
(九)城市建設司
研究擬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市容和環衞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對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生物多樣性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
(十)住宅與房地產業司(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指導規範房地產市場;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住宅建設與房地產業的中長期規劃和科技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規章,擬定住宅建設、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房地產市場、房地產評估、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全國住宅建設和住房供應政策的實施;擬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標準;提出房地產估價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措施;指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和其他房改資金的政策指導並監督使用。
(十一)外事司
擬定本部外事工作的規章制度,編制年度外事計劃,管理外事經費,歸口管理與外國政府、民間和國際組織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的合作與交流。
(十二)人事教育司
負責部機關、直屬事業單位人事勞資和機構編制管理;組織擬定部管行業工程勞保費標準和職業技術標準、規範並指導實施;組織擬定部管各行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擬定部管各行業專業技術職稱標準,指導部管各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定高等院校建設類專業的教育標準、評估標準和培養規格;管理部屬高等院校。
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人員編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建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8〕86號),建設部機關行政編制為275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45名(含總規劃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各1名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機關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歷任部長

林漢雄(1988年4月-1991年3月) [4] 
侯 捷(1991年3月-1998年3月) [5] 
俞正聲(1998年3月-2001年12月) [6] 
汪光燾(2001年12月-2008年3月)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