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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是為了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高層次人才,規範學位授予活動,保護學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學位制度實施,促進教育、文化和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服務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制定學位法,對規範學位授予工作,保護學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學位質量,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建設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服務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傢俱有重要意義。 [1]  [6] 
2024年4月26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學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同時廢止。 [5]  [7]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
外文名
Degre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頒佈時間
2024年4月26日 [7] 
實施時間
2025年1月1日
發佈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制定經過

2021年3月15日,教育部研究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 
2023年6月16日,國務院總理李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3] 
2024年4月23日,學位法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其中,學位法草案二審稿在學位授予條件中進一步明確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的區別,學術學位突出學術研究能力,專業學位突出專業實踐能力。明確答辯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答辯,答辯以投票方式表決,並當場宣佈。增加規定不授予學位的情形,對學術不端等行為加強全過程管理。 [4] 
2024年4月26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學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24年4月26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4年4月26日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法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位工作體制
第三章 學位授予資格
第四章 學位授予條件
第五章 學位授予程序
第六章 學位質量保障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學位授予工作,保護學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學位質量,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建設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服務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包括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按照學科門類、專業學位類別等授予。
第三條 學位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教育規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堅持學術自由與學術規範相統一,促進創新發展,提高人才自主培養質量。
第四條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的中國公民,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學習或者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達到相應學業要求、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申請相應學位。
第五條 經審批取得相應學科、專業學位授予資格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為學位授予單位,其授予學位的學科、專業為學位授予點。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相應學位。
第二章 學位工作體制
第六條 國務院設立學位委員會,領導全國學位工作。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國務院任免,每屆任期五年。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設立專家組,負責學位評審評估、質量監督、研究諮詢等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設立辦事機構,承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日常工作。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學位管理有關工作。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省級學位委員會,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指導下,領導本行政區域學位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學位管理有關工作。
第九條 學位授予單位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本單位學位授予的實施辦法和具體標準;
(二)審議學位授予點的增設、撤銷等事項;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銷相應學位的決議;
(四)研究處理學位授予爭議;
(五)受理與學位相關的投訴或者舉報;
(六)審議其他與學位相關的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干分委員會協助開展工作,並可以委託分委員會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位授予單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負責人、教學科研人員組成,其組成人員應當為不少於九人的單數。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學位授予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擔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決議,應當以會議的方式進行。審議本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事項或者其他重大事項的,會議應當有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事項以投票方式表決,由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任期、職責分工、工作程序等由學位授予單位確定並公佈。
第三章 學位授予資格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申請學位授予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二)符合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高等教育發展規劃;
(三)具有與所申請學位授予資格相適應的師資隊伍、設施設備等教學科研資源及辦學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省級學位委員會可以根據前款規定,對申請相應學位授予資格的條件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三條 依法實施本科教育且具備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高等學校,可以申請學士學位授予資格。依法實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且具備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可以申請碩士、博士學位授予資格。
第十四條 學士學位授予資格,由省級學位委員會審批,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碩士學位授予資格,由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審核,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
博士學位授予資格,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審核,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
審核學位授予資格,應當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五條 申請學位授予資格,應當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省級學位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負責學位授予資格審批的單位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決議,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十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應當組織複核。
第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自主開展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審核。自主增設的學位授予點,應當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具體條件和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
第十七條 國家立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優化學科結構和學位授予點佈局,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可以根據國家重大需求和經濟發展、科技創新、文化傳承、維護人民羣眾生命健康的需要,對相關學位授予點的設置、佈局和學位授予另行規定條件和程序。
第四章 學位授予條件
第十八條 學位申請人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
學位申請人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學習或者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達到相應學業要求、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的,由學位授予單位分別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授予相應學位。
第十九條 接受本科教育,通過規定的課程考核或者修滿相應學分,通過畢業論文或者畢業設計等畢業環節審查,表明學位申請人達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學士學位:
(一)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較好地掌握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從事學術研究或者承擔專業實踐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十條 接受碩士研究生教育,通過規定的課程考核或者修滿相應學分,完成學術研究訓練或者專業實踐訓練,通過學位論文答辯或者規定的實踐成果答辯,表明學位申請人達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碩士學位:
(一)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二)學術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從事學術研究工作的能力,專業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承擔專業實踐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過規定的課程考核或者修滿相應學分,完成學術研究訓練或者專業實踐訓練,通過學位論文答辯或者規定的實踐成果答辯,表明學位申請人達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學位:
(一)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掌握堅實全面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二)學術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獨立從事學術研究工作的能力,專業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獨立承擔專業實踐工作的能力;
(三)學術學位申請人應當在學術研究領域做出創新性成果,專業學位申請人應當在專業實踐領域做出創新性成果。
第二十二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結合本單位學術評價標準,堅持科學的評價導向,在充分聽取相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各學科、專業的學位授予具體標準並予以公佈。
第五章 學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法規定的受教育者,可以按照學位授予單位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申請相應學位。非學位授予單位的應屆畢業生,由畢業單位推薦,可以向相關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自申請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並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申請學士學位的,由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審查,作出是否授予學士學位的決議。
第二十五條 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組織答辯前,將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送專家評閲。
經專家評閲,符合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進入答辯程序。
第二十六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按照學科、專業組織碩士、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碩士學位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不少於三人。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不少於五人,其中學位授予單位以外的專家應當不少於二人。
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應當在答辯前送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審閲,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獨立負責地履行職責。
答辯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答辯,就學位申請人是否通過答辯形成決議並當場宣佈。答辯以投票方式表決,由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除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外,答辯應當公開舉行。
第二十七條 學位論文答辯或者實踐成果答辯未通過的,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以在規定期限內修改,重新申請答辯。
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認為學位申請人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水平,且學位申請人尚未獲得過本單位該學科、專業碩士學位的,經學位申請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八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應當根據答辯委員會的決議,在對學位申請進行審核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決議。
第二十九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根據學位評定委員會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議,公佈授予學位的人員名單,頒發學位證書,並向省級學位委員會報送學位授予信息。省級學位委員會將本行政區域的學位授予信息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保存學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學位論文、實踐成果等檔案資料;博士學位論文應當同時交存國家圖書館和有關專業圖書館。
涉密學位論文、實踐成果及學位授予過程應當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加強保密管理。
第六章 學位質量保障
第三十一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學位質量保障制度,加強招生、培養、學位授予等全過程質量管理,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保證授予學位的質量。
第三十二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為研究生配備品行良好、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或者較強實踐能力的教師、科研人員或者專業人員擔任指導教師,建立遴選、考核、監督和動態調整機制。
研究生指導教師應當為人師表,履行立德樹人職責,關心愛護學生,指導學生開展相關學術研究和專業實踐、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提高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
第三十三條 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應當立足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加強博士學位授予點建設,加大對博士研究生的培養、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學位的質量。
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應當認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養職責,在培養關鍵環節嚴格把關,全過程加強指導,提高培養質量。
博士研究生應當努力鑽研和實踐,認真準備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確保符合學術規範和創新要求。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學位委員會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定期組織專家對已經批准的學位授予單位及學位授予點進行質量評估。對經質量評估確認不能保證所授學位質量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原審批單位撤銷相應學位授予資格。
自主開展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審核的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培養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或者學位質量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應當撤銷其自主審核資格。
第三十五條 學位授予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學科、專業需要,向原審批單位申請撤銷相應學位授予點。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完善學位信息管理系統,依法向社會提供信息服務。
第三十七條 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在攻讀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學位授予單位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
(一)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被認定為存在代寫、剽竊、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
(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證書;
(三)攻讀期間存在依法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授予學位、頒發學位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佈證書無效,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學位授予單位擬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決定的,應當告知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擬作出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四十條 學位申請人對專家評閲、答辯、成果認定等過程中相關學術組織或者人員作出的學術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術複核。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自受理學術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重新組織專家進行復核並作出複核決定,複核決定為最終決定。學術複核的辦法由學位授予單位制定。
第四十一條 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對不受理其學位申請、不授予其學位或者撤銷其學位等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複核,或者請求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申請複核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復核並作出複核決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軍隊設立學位委員會。軍隊學位委員會依據本法負責管理軍隊院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學位工作。
第四十三條 對在學術或者專門領域、在推進科學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對世界和平與人類發展有重大貢獻的個人,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取得博士學位授予資格的學位授予單位,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後,可以向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個人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名譽博士學位授予、撤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
第四十四條 學位授予單位對申請學位的境外個人,依照本法規定的學業要求、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等條件和相關程序授予相應學位。
學位授予單位在境外授予學位的,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境外教育機構在境內授予學位的,應當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境外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的承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同時廢止。 [1]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內容解讀

完善學位法律制度 保障學位工作高質量發展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答記者問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請介紹一下學位法的制定背景和過程。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學位工作和高層次人才培養。黨的二十大提出,加快建設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養質量,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加快建設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學和優勢學科。2023年5月2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把加快建設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學和優勢學科作為重中之重,要求不斷提升原始創新能力和人才培養質量。1980年,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學位條例作為我國第一部教育法律,建立了我國學位制度,開啓了教育法治建設進程,在促進高層次人才培養、推動高等教育事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我國進入新發展階段,學位條例已不能滿足實踐需求,需要修改完善。2018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將學位條例(修改)列入立法規劃。教育部在深入調研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起草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送審稿)》,於2021年11月提請國務院審議。2023年6月,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草案,2023年7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此後,教育部積極配合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教科文衞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開展學位法立法調研、徵求意見和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2023年8月、2024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學位法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2024年4月26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
2.學位工作的根本要求和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學位法第三條規定,學位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這是學位工作始終保持正確方向,落實為黨育人、為國育才要求的根本保證。第三條同時規定了學位工作應當遵循教育規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堅持學術自由與學術規範相統一的原則。
3.學位工作體制是什麼?
答:學位法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學位工作體制。一是明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領導全國學位工作,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學位管理有關工作,前者在後者設立辦事機構。二是明確國務院和省級分層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級學位委員會,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指導下,領導本行政區域學位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學位管理有關工作。三是明確行政管理和學位授予單位自主管理相結合。在規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省級學位委員會以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學位管理的同時,要求學位授予單位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本單位學位相關事項。
4.獲得學位授予資格需要什麼條件、履行哪些程序?
答:學位法第三章對學位授予資格審批制度作了規定。一是明確申請的主體。高等學校可以申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資格,科學研究機構可以申請碩士、博士學位授予資格。二是明確申請的條件,第十二條規定了申請學位授予資格的條件,同時授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省級學位委員會對條件作出具體規定。三是明確審批的主體和程序,學士學位授予資格由省級學位委員會審批,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碩士學位授予資格由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審核,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博士學位授予資格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審核,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四是擴大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權,把實踐中簡政放權的成果法定化,明確符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自主開展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審核。此外,學位法明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可以根據國家重大需求和經濟發展、科技創新、文化傳承、維護人民羣眾生命健康需要,對相關學位授予點的設置、佈局和學位授予另行規定條件和程序,強化國家在學位授予點佈局以及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等方面的統籌作用。
5.學位法對學位授予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答:學位法進一步完善了學位授予條件。一是規定基本要求。明確了學位申請人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強調應當達到相應的學業要求、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二是突出分級分類。根據學士、碩士、博士三個層級分別明確授予條件;按照學術學位、專業學位兩種類型分別規定學位授予條件,進一步體現兩類學位的區別與特點,其中學術學位突出學術研究能力,專業學位突出專業實踐能力。三是鼓勵特色發展。考慮到我國學位授予單位類型、層次、辦學水平和特點各不相同,學位法在規定學位授予條件的同時,給予學位授予單位更多辦學自主權和學術自治權,要求各學位授予單位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本單位學術評價標準,制定具有本單位特色的學位授予具體標準。制定學位授予具體標準時,要根據本法規定的條件,堅持科學的評價導向,充分聽取相關方面意見,履行學位授予單位內部決策程序後,公開發布實施。此外,學位法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對申請學位的境外個人,依照本法規定的學業要求、學術水平或專業水平等條件和相關程序授予相應學位。
6.如何理解學位法規定的“學位分為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如何分類培養、分類評價?
答:為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學位法明確“學位分為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這是本次立法的一項重大突破,既是加快培養多樣化高層次人才的頂層設計,也是對30餘年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實踐探索的經驗總結。特別要指出的是,學位法第二條規定學位類型時專門寫了“等類型”,這為實踐中探索設立其他學位類型留下了制度空間。
2023年,教育部印發《關於深入推進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分類發展的意見》,指出兩種類型同等地位、同等重要,都是國家培養高層次創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徑,並進一步強化定位、標準、招生、培養、評價、師資等環節的差異化要求。下一步,將貫徹落實學位法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尊重規律、整體推進、機制創新,以科教融匯、產教融合為方向,注重對現有人才培養過程的改造升級,加強全鏈條、各環節改革措施的銜接配合,提升人才培養鏈、工作管理鏈的匹配度,增強改革的系統性、可操作性、實效性、長效性,推動培養單位實現內部體制機制變革。
7.學位法對保障學位授予質量是怎麼規定的?
答:學位法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明確提出“保障學位質量”,並設專章作出細化規定,全面構建學位質量保障體系。一是突出自我管理,強調學位授予單位質量保證主體責任,要求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學位質量保障制度,加強招生、培養、學位授予等全過程質量管理,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保證授予學位的質量。二是強化外部監督,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學位委員會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定期組織專家對已批准的學位授予單位及學位授予點進行質量評估。三是強化導師隊伍建設,要求學位授予單位為研究生配備品行良好、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或較強實踐能力的教師、科研人員或者專業人員擔任指導教師,並建立遴選、考核、監督和動態調整機制;同時規定博士研究生應當努力鑽研和實踐,認真準備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確保符合學術規範和創新要求。四是明確法律責任。規定對不能保證所授學位質量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撤銷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有學術不端等情形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
8.如何依法處理學位爭議,保障學位申請人和學位獲得者的合法權益?
答:學位法堅持保護學位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健全學位授予爭議的解決途徑和程序要求。比如,規定學位授予單位擬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決定的,應當告知擬作出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聽取陳述和申辯;學位申請人對學術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學術複核;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對於不受理其學位申請、不授予其學位或者撤銷其學位等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複核,或者請求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學位授予單位要貫徹落實學位法,依法處理學位爭議。一方面,要加強校內複核制度建設,讓其真正發揮保障權益、化解矛盾的作用。學位授予單位要根據學位法有關規定細化學位授予條件、標準、程序、學術複核、學位複核等有關制度機制,確保制度公平、公正,並向師生公開。另一方面,要依法依規處理爭議。發生學位爭議時,要嚴格根據法律規定和校內規章制度所明確的要求進行處理,學校的申訴委員會要吸納校外專家代表參與,確保獨立、公正處理爭議,做到事實清楚、程序正當、處理公正、救濟順暢,推動學位爭議實質性化解。
9.推動學位法貫徹落實有哪些舉措?
答:學位法是新時代學位工作和教育法治建設的一項重大成果。貫徹落實學位法,是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學位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促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力支撐。學位法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各學位授予單位,一要充分認識學位法的重大意義,深入學習領會學位法的精神,準確把握法律規定,明確學位工作各項管理要求;二要在法律施行前全面清理現有相關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凡與學位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程序和權限啓動修訂,及時進行修改或者廢止;三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以及本地本單位學位工作實際,按照學位法的規定,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制定或者推動制定配套政策。教育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將通過印發學習宣傳貫徹實施學位法的通知、組織修訂相關政策文件、發佈學位法名詞釋義、組織開展學位法貫徹實施相關培訓等方式,持續推動法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學位法正式施行後,各地各學位授予單位要嚴格按照學位法有關規定,依法開展學位相關工作,以法律實施的成效推動提高人才自主培養質量、促進創新發展,建設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服務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