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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法律法規)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是為了健全外國國家豁免制度,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對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民事案件的管轄,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平等,促進對外友好交往,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1日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
頒佈時間
2023年9月1日
實施時間
2024年1月1日
發佈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修訂歷史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3年9月1日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法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健全外國國家豁免制度,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對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民事案件的管轄,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平等,促進對外友好交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外國國家包括:
(一)外國主權國家;
(二)外國主權國家的國家機關或者組成部分;
(三)外國主權國家授權行使主權權力且基於該項授權從事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三條 外國國家及其財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享有管轄豁免,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外國國家通過下列方式之一明示就特定事項或者案件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管轄的,對於就該事項或者案件提起的訴訟,該外國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不享有管轄豁免:
(一)國際條約;
(二)書面協議;
(三)向處理案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提交書面文件;
(四)通過外交渠道等方式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交書面文件;
(五)其他明示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管轄的方式。
第五條 外國國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就特定事項或者案件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管轄:
(一)作為原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提起訴訟;
(二)作為被告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受理的訴訟,並就案件實體問題答辯或者提出反訴;
(三)作為第三人蔘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受理的訴訟;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或者作為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時,由於與該起訴或者該訴訟請求相同的法律關係或者事實被提起反訴。
外國國家有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但能夠證明其作出上述答辯之前不可能知道有可主張豁免的事實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事實後的合理時間內主張管轄豁免。
第六條 外國國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管轄:
(一)僅為主張豁免而應訴答辯;
(二)外國國家的代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出庭作證;
(三)同意在特定事項或者案件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七條 外國國家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其他國家的組織或者個人進行的商業活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或者雖然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產生直接影響的,對於該商業活動引起的訴訟,該外國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不享有管轄豁免。
本法所稱商業活動是指非行使主權權力的關於貨物或者服務的交易、投資、借貸以及其他商業性質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在認定一項行為是否屬於商業活動時,應當綜合考慮該行為的性質和目的。
第八條 外國國家為獲得個人提供的勞動或者勞務而簽訂的合同全部或者部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履行的,對於因該合同引起的訴訟,該外國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不享有管轄豁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獲得個人提供的勞動或者勞務是為了履行該外國國家行使主權權力的特定職能;
(二)提供勞動或者勞務的個人是外交代表、領事官員、享有豁免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享有相關豁免的人員;
(三)提供勞動或者勞務的個人在提起訴訟時具有該外國國家的國籍,並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經常居所;
(四)該外國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另有協議。
第九條 對於外國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相關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死亡或者造成動產、不動產損失引起的賠償訴訟,該外國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不享有管轄豁免。
第十條 對於下列財產事項的訴訟,外國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不享有管轄豁免:
(一)該外國國家對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不動產的任何權益或者義務;
(二)該外國國家對動產、不動產的贈與、遺贈、繼承或者因無人繼承而產生的任何權益或者義務;
(三)在管理信託財產、破產財產或者進行法人、非法人組織清算時涉及該外國國家的權益或者義務。
第十一條 對於下列知識產權事項的訴訟,外國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不享有管轄豁免:
(一)確定該外國國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歸屬及相關權益;
(二)該外國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侵害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及相關權益。
第十二條 外國國家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其他國家的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的商業活動產生的爭議,根據書面協議被提交仲裁的,或者外國國家通過國際投資條約等書面形式同意將其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其他國家的組織或者個人產生的投資爭端提交仲裁的,對於需要法院審查的下列事項,該外國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不享有管轄豁免:
(一)仲裁協議的效力;
(二)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
(三)仲裁裁決的撤銷;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對仲裁進行審查的事項。
第十三條 外國國家的財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享有司法強制措施豁免。
外國國家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管轄,不視為放棄司法強制措施豁免。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國家的財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不享有司法強制措施豁免:
(一)外國國家以國際條約、書面協議或者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提交書面文件等方式明示放棄司法強制措施豁免;
(二)外國國家已經撥出或者專門指定財產用於司法強制措施執行;
(三)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對外國國家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用於商業活動且與訴訟有聯繫的財產採取司法強制措施。
第十五條 下列外國國家的財產不視為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用於商業活動的財產:
(一)外交代表機構、領事機構、特別使團、駐國際組織代表團或者派往國際會議的代表團用於、意圖用於公務的財產,包括銀行賬户款項;
(二)屬於軍事性質的財產,或者用於、意圖用於軍事的財產;
(三)外國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中央銀行或者履行中央銀行職能的金融管理機構的財產,包括現金、票據、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外匯儲備、黃金儲備以及該中央銀行或者該履行中央銀行職能的金融管理機構的不動產和其他財產;
(四)構成該國文化遺產或者檔案的一部分,且非供出售或者意圖出售的財產;
(五)用於展覽的具有科學、文化、歷史價值的物品,且非供出售或者意圖出售的財產;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認為不視為用於商業活動的其他財產。
第十六條 對於外國國家及其財產民事案件的審判和執行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訴訟法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向外國國家送達傳票或者其他訴訟文書,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該外國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方式;
(二)該外國國家接受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
通過前款方式無法完成送達的,可以通過外交照會方式送交該外國國家外交部門,外交照會發出之日視為完成送達。
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方式進行送達的訴訟文書,應當依照該外國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附上有關語言的譯本,沒有相關國際條約的,附上該外國國家官方語言的譯本。
向外國國家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應當一併通知該外國國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個月內提出答辯狀。
外國國家在對其提起的訴訟中就實體問題答辯後,不得再就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提出異議。
第十八條 經送達完成,外國國家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指定期限內出庭的,法院應當主動查明該外國國家是否享有管轄豁免。對於外國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不享有管轄豁免的案件,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但應當在訴訟文書送達之日的六個月以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對外國國家作出的缺席判決,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送達。
外國國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缺席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六個月,從判決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就以下有關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出具的證明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應當採信:
(一)案件中的相關國家是否構成本法第二條第一項中的外國主權國家;
(二)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外交照會是否送達以及何時送達;
(三)其他有關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
對於前款以外其他涉及外交事務等重大國家利益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可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出具意見。
第二十條 本法規定不影響外國的外交代表機構、領事機構、特別使團、駐國際組織代表團、派往國際會議的代表團及上述機構的相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特權與豁免。
本法規定不影響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以及國際習慣享有的特權與豁免。
第二十一條 外國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及其財產的豁免待遇低於本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對等原則。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答記者問

2023年9月1日上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就外國國家豁免制度的基本含義和制定這部法律的意義、特點、主要內容等問題,新華社記者專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
問:請介紹一下什麼是外國國家豁免制度。
答:外國國家豁免法是涉及國家對外關係和司法制度的重要法律。外國國家豁免制度是指對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的民事案件,基於一定原則所確定的法院不予管轄或者在特定情形下予以管轄的專門制度安排。一般情況下,屬地管轄是一國法院行使管轄權的基本原則;同時,輔之以其他一些必要的管轄原則。在20世紀50年代以前,對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的民事案件,各國基於國家主權平等、“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的理念,普遍採取絕對豁免原則,即不論外國國家從事活動或者行為的性質如何,一國法院都不予管轄。20世紀50年代以後,由於國家越來越多地以民商事主體身份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為了保護本國公民和法人的利益,一些國家逐漸轉向實行限制豁免原則。所謂限制豁免原則,就是根據國家行為的性質,將外國國家行為區分為“主權行為”和“非主權行為”,相應地將外國國家財產區分為“主權財產”和“商業財產”,據此明確對外國國家的主權行為和主權財產給予管轄豁免,對非主權行為和國家商業財產不再給予管轄豁免。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通過締結國際條約、制定國內法律等方式實行限制豁免原則和制度,還有些國家通過司法實踐確立了限制豁免原則。1972年國家豁免歐洲公約和2004年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均明確規定了限制豁免制度。
問:我國為什麼要制定外國國家豁免法,這部法律有哪些重要意義?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對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強涉外領域立法、完善涉外法律體系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推進一系列重大工作。近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加快涉外領域立法步伐,相繼制定、修改了一批重要的涉外法律和法律中的涉外規定。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外國國家豁免法,是我國加強涉外領域立法的一個重要成果。
制定外國國家豁免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外交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適應我國對外交往不斷擴大的新形勢新變化,確立我國的外國國家豁免制度,對我國國家豁免政策進行必要調整,明確我國的外國國家豁免政策由絕對豁免轉向限制豁免,這對於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促進對外開放、依法維護權益、穩定行為預期等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有利於維護我國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助力高水平對外開放;二是有利於貫徹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維護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三是有利於填補法律制度空白,加快完善我國涉外法律體系;四是有利於發揮司法審判在涉外領域的職能作用,提升涉外司法效能。
問:請介紹一下外國國家豁免法的立法過程和主要內容。
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立法工作計劃,外交部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外國國家豁免法草案,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22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外國國家豁免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之後,按照立法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中央有關部門、部分省(區、市)和高等院校、法學研究機構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佈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外事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先後召開座談會和論證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並進行調研。各方面普遍贊成制定外國國家豁免法,認為草案堅持以習近平外交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適應我國對外交往不斷擴大的新形勢新變化,確立我國的外國國家豁免制度,適時對我國國家豁免政策進行調整,就我國法院對外國國家及其財產民事案件的管轄等司法程序作出較為明確的規定,對於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完善涉外法治體系,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和“一帶一路”建設,保障我國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具有重要意義;草案總體成熟可行,建議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及早出台。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職以來,高度重視涉外立法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將外國國家豁免法列入繼續審議的法律項目。2023年6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其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據有關法律和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給予外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2023年7月26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並對草案作了修改完善。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外國國家豁免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並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9月1日,會議經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公佈該法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國國家豁免法立足我國國情和現實需要,參考借鑑有關國際條約和國際通行做法,明確我國外國國家豁免的原則和規則,確定豁免例外情形和相關程序。本法共23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確立國家豁免的一般原則。外國國家豁免法第三條規定,外國國家及其財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享有管轄豁免,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説,我國法院原則上不對外國國家及其財產行使管轄權,但符合本法規定情形的,我國法院可以行使管轄權。同時,根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外國國家的財產在我國法院享有司法強制措施豁免;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我國法院不得對外國國家財產採取司法強制措施。
二是確定我國法院可以對外國國家及其財產行使管轄權的情形。外國國家豁免法第四條至第十二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可以對外國國家及其財產行使管轄權的範圍作出明確規定,包括外國國家明示就特定事項或者案件接受管轄、進行商業活動引起的訴訟、因勞動或者勞務合同履行引起的訴訟、有關侵權行為引起的賠償訴訟以及仲裁相關事項等;同時,第十四條對我國法院可以採取相關司法強制措施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總的看,外國國家豁免法關於我國法院可以對外國國家及其財產行使管轄權情形的規定是較為嚴格的、特定的,與有關國際條約和國際通行做法總體上保持一致。
三是規定適用於外國國家豁免案件的特殊訴訟程序。考慮到外國國家作為民事案件當事人的特殊性,外國國家豁免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對外國國家豁免案件中的有關文書送達、缺席判決等程序作出專門規定。關於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的民事案件的審判和執行程序,外國國家豁免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訴訟法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四是明確外交部在外國國家豁免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外國國家豁免法第十九條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就案件中相關國家是否構成外國主權國家、外交照會送達等有關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出具的證明文件,我國法院應當採信;同時,法律還規定,外交部對於其他涉及外交事務等重大國家利益的問題,可以向法院出具意見。這些規定有利於保證和發揮國家外交主管部門在涉及外國國家案件審理中的重要作用。
五是明確外國國家豁免制度與其他相關特權與豁免制度的關係。外國國家豁免法第二十條規定,本法規定不影響外國的外交代表機構、領事機構、特別使團、有關代表團及相關人員享有的特權與豁免,也不影響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根據我國法律、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以及國際習慣享有的特權與豁免。本條明確將“國際習慣”列為有關人員享有特權與豁免的法定依據之一,這在我國法律制度體系中是第一次規定“國際習慣”。
問:外國國家豁免法的主要特點是什麼?
答:外國國家豁免法作為一部專門的涉外法律,其原則和規則既立足國內法治,又涉及國際法和外交實踐。從法律制度上看,主要有以下特點:
第一,外國國家豁免法是一部貫徹實施憲法規定、體現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法律。國家主權平等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重要內容,也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堅持國家主權平等原則,是確立我國外國國家豁免制度的重要基礎。例如,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明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平等,促進對外友好交往”,在第三條和第十三條中規定國家豁免一般原則,立法明確維護國家主權平等,在有關條款中根據國際通行做法明確國家豁免的特定例外情形,這些都有利於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的外國國家豁免制度以維護國家主權平等為原則,這與個別國家恣意擴大管轄、搞所謂“長臂管轄”有本質區別。
第二,外國國家豁免法是一部規定我國法院管轄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的訴訟程序法律。外國國家豁免法主要規定對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問題,同時對法院有關文書送達、缺席判決等訴訟程序作出特別規定。從這部法律的主要內容看,既涉及我國法院對外國國家及其財產“能不能管”“要不要管”的問題,也對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的民事訴訟程序即“怎麼管”的問題作出特別規定,這就為我國法院妥善處理有關民事案件提供了原則遵循和規則指引。
第三,外國國家豁免法是一部具有司法和外交雙重屬性的法律。外國國家豁免不僅是一個司法管轄問題,還涉及國家外交事務和外交政策,對國家間關係可能帶來某種重要影響。是否給予外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以及給予什麼樣的豁免,屬於司法問題,同時也屬於一個國家對外政策的重要內容。外國國家豁免法在堅持外國國家豁免一般原則的基礎上,着重明確在哪些特定情形下我國法院可以管轄以外國國家為被告或者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的民事案件。為保證在有關案件中準確把握國家的外交政策,第十九條對我國外交主管部門在涉及外國國家案件審理中發揮的重要作用作出具體規定。這些規定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也體現和反映出外國國家豁免制度具有司法和外交雙重屬性的制度特點。
問:外國國家豁免法規定國家豁免對等原則,是如何考慮的?
答:外國國家豁免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外國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及其財產的豁免待遇低於本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對等原則。對等原則是國際法和國際關係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即國家間在某一方面相互給予平等或者非歧視的待遇,目的是體現和實現國與國之間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外國國家豁免法列舉了我國法院可以管轄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民事案件的具體情形,符合有關國際條約和國際通行做法。但是,如果一旦遇有外國國家剝奪、限制或者降低給予我國的豁免待遇,我國則有權按照對等原則採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反制和對沖,如相應調整對涉及該國國家及其財產民事案件的管轄等,以維護我國的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問:如何理解外國國家豁免法與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相互關係?
答:外國國家豁免法主要解決對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問題,同時對法院有關文書送達、缺席判決等訴訟程序作出特別規定,為法院審理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民事案件提供了較為明確的程序法依據。民事訴訟法是規範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民事訴訟領域的“一般法”,它對民事案件的管轄、審判、執行等作出全面規定。外國國家豁免法的內容具有特定性,是對以外國國家為訴訟當事人的民事案件作出的特別規定,是民事訴訟領域的“特別法”。就法理而言,有特別法規定的,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特別法未盡事項,適用一般法的規定。外國國家豁免法內容相對單一、指向特定,法院具體審理涉及外國國家的民事案件時,很多程序和問題需要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此,外國國家豁免法第十六條規定,對於外國國家及其財產民事案件的審判和執行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訴訟法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在通過外國國家豁免法的同時,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等內容作出重要修改,其中增加規定:“涉及外國國家的民事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外國國家豁免的法律規定;有關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
問:外國國家豁免法確立的外國國家豁免原則和規則是否適用於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根據2011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屬於國家對外事務中的外交事務範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責任適用或實施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採取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不得偏離上述規則或政策,也不得采取與上述規則或政策不同的規則或政策。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外國國家豁免法,確立了我國的外國國家豁免制度,包括原則、規則和相關機制,體現了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採取的國家豁免規則和政策。外國國家豁免法施行後,根據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隨中央人民政府轉向外國國家豁免法所體現的國家豁免規則和政策。 [3] 
2023年9月5日,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言人就《外國國家豁免法》出台答記者問。
問: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日前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該法調整中方此前採取的“絕對豁免”立場,授權中國法院受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的案件。請問中方為何作這一調整?
答:制定《外國國家豁免法》是中國全國人大正常的立法活動。該法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就外國國家豁免問題作出規定,旨在健全中國的外國國家豁免制度,為中國法院審理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的民事案件提供法律依據,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平等,促進對外友好交往,助力中國更高水平對外開放。
《外國國家豁免法》確認外國國家及其財產在中國享有豁免的基本原則,並規定了例外情形,明確中國法院可就外國國家非主權行為引發的訴訟,如涉及商業活動、相關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等爭議的訴訟行使管轄權,並在嚴格限制的條件下,可對外國國家商業活動財產採取強制措施。這完全符合國際法和各國實踐。
作為負責任大國,中國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將依法保護中國公民和法人正當權益,尊重外國國家根據國際法應享有的豁免。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