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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

鎖定
外國人申請赴對外國人非開放地區旅行,按照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可以申請簽發相應期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審批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1-2] 
國家移民管理局委託地級市(含直轄市所轄區縣)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簽發外國人旅行證。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請示國家移民管理局批准,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國家移民管理局的委託受理簽發外國人旅行證。 [2]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
簽發機關
國家移民管理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受理機構

國家移民管理局委託地級市(含直轄市所轄區縣)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簽發外國人旅行證。
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請示國家移民管理局批准,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國家移民管理局的委託受理簽發外國人旅行證。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申請條件

外國人申請赴對外國人非開放地區旅行,按照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可以簽發相應期限的外國人旅行證。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申請材料

(一)個人申請外國人旅行證,應當提交與前往地區停、居留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赴外國人非開放地區旅行的外國人旅遊團,旅行社需在旅遊團入境前60天向旅行社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接待計劃,由出入境管理機構審核旅遊線路是否途徑限制外國人進入區域。旅遊路線不途徑限制外國人進入區域的,無需辦理批准手續;旅遊線路途徑限制外國人進入區域的,旅行社應提交接待計劃、人員名單及有效護照、簽證複印件,申請辦理批准手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辦理基本流程及辦理方式

(一)申請。外國人申請外國人旅行證,應當由本人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由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代為申請。
(二)受理。經審查,外國人旅行證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回執,並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簽發的決定。申請手續和材料不完備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要履行的手續和補正的申請材料。
(三)審核。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申請事由的真實性,審核確認申請人為外國國籍。通知申請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面談,無正當理由未在約定時間內接受面談的,可以依法不予簽發。
(四)決定。符合條件、標準的,簽發外國人旅行證。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辦結時限

應當自受理外國人旅行證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結果送達

批准簽發的外國人旅行證,需由申請人本人持受理回執前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現場領取。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申請人義務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配合行政機關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以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歷史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6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6月30日廢止)第二十一條規定:“外國人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必須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旅行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發布;1994年7月13日國務院批准修訂;2010年4月24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第三十四條規定:“外國人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市、縣旅行,須事先向所在市、縣公安局申請旅行證,獲准後方可前往。”2012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公佈,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號發佈施行)第七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前往未對外國人開放的邊境管理區,須持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在形式上和一般的本式護照相同,共20頁。封皮是深灰色。封面上方以中文繁體字印着“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中間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下方以中文繁體字、法文、英文印着“外國人旅行證”字樣。證內的各個項目均以中文繁體字、法文、英文書寫。封二印有“本旅行證供外國人國際旅行使用,持用本證不影響持證人的國籍”。證內的各頁分別為:
第1頁:旅行證名稱、號碼、持證人姓名、國籍;
第2頁:持證人職業、出生年月日、姓名、偕行兒童;
第3頁:持證人照片及簽名;
第4頁:本旅行證有效地區和有效期、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
第5頁:備註;
第6-20頁:簽證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的有效地區一般是世界各國,其有效期由發證機關依據持證人的具體情況而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領事司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通行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的簡易本,中國國內發證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領事司,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也可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通行證》。持有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通行證》的外國人如欲再返回中華人民共和國,須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入境簽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