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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新加坡共和國外交部關於建立磋商制度的諒解備忘錄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新加坡共和國外交部關於建立磋商制度的諒解備忘錄是由新加坡在1995年05月31日,於新加坡簽定的條約。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新加坡共和國外交部關於建立磋商制度的諒解備忘錄
條約分類
外交
簽訂日期
1995年05月31日
生效日期
1995年05月31日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條約種類
諒解備忘錄
簽訂地點
新加坡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新加坡共和國外交部(以下簡稱“雙方”),為了加強雙方的瞭解與合作,就建立兩國外交部官員磋商制度達成如下諒解:
一、雙方同意就雙邊關係問題和雙方感興趣的國際和地區問題進行磋商。這些磋商的目的是:
--加強在各個領域裏的雙邊合作,
--交流雙方對國際政治和經濟形勢問題的看法,並就雙方認為有益的其他問題交換意見。
二、雙方將定期舉行部或司(局)級的磋商。
兩國外交部官員一般每年會晤一次,具體細節通過外交途徑加以確定。
三、本諒解備忘錄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如任何一方未以書面通知對方要求終止本諒解備忘錄,則本備忘錄將一直有效。
本諒解備忘錄於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在新加坡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字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新加坡共和國外交部
代表代表
楊文昌紀梭·馬布巴尼
(簽字)(簽字)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