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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政策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2000年9月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0年11月2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9号公布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细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的原则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文    号
第 1 号
发布时间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通过时间
2000年8月11日

修订公布

播报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0年8月1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9号公布的《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文件全文

播报
编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以下简称“境内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在华常住人员和短期来华人员。
第三条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按照各自的宗教信仰习惯举行和参与的各种宗教仪式,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所发生的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
第六条 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应邀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应该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章,尊重该场所人员的信仰习惯。
第七条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外国人同中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进行。
第九条 凡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的合法的中国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以宗教组织或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或宗教界进行交往活动的,须经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
第十条 经中国的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境内外国人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按各教习惯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其中,举行婚礼的外国人必须是已经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
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是指由依法登记的宗教社会团体认定、备案的各种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一条 经有关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并经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认可,外国人可以根据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
符合上款规定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宗教用品入境,海关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证明予以放行。
第十二条 下列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进境:
(一)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
(二)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
发现有违反上款规定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一经发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外国组织或个人向中国提供的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名额或资金,由中国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根据需要接受并统筹选派出国留学人员。
外国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擅自招收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
第十四条 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须符合《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经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同意。
第十五条 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讲学,须根据《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社会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
第十七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传教活动:
(一)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
(三)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四)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
(五)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六)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七)散发宗教宣传品;
(八)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第十八条 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须事先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播报
编辑
202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公布之际,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人就《实施细则》的修订出台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请介绍一下修订《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答:修订《实施细则》是规范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迫切需要。随着中国政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境外来华经商、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的人员数量持续增加,境内外国人参加宗教活动的需求日益增多。原《实施细则》在保障境内外国人正常宗教活动,尤其是参加集体宗教活动方面的规定还需要完善。同时,一些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非法传教、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影响了我国宗教和睦甚至社会和谐稳定。对此,我国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和一些外籍人员均希望进一步明确相关制度,规范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
修订《实施细则》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对许可条件、权限、程序、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原《实施细则》对涉及的4项行政许可: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需要作进一步规范。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实施细则》,明确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规范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政许可行为。
2.问:新修订《实施细则》在保护境内外国人正常的宗教活动方面包括哪些内容?
答:中国一贯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对此便作出了明确规定。新修订的《实施细则》重申了中国尊重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具体而言,境内外国人合法的涉宗教活动主要包括: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参加宗教活动;可以在寺观教堂或者经批准的临时地点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按宗教习惯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可以与中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进行宗教方面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邀请可以在寺观教堂讲经、讲道;经相关宗教团体同意,外国人可以来中国宗教院校留学;经中国宗教院校按照法定程序聘用,外国人可以作为外籍专业人员到宗教院校讲学等。
3.问:新修订《实施细则》就境内外国人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做好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境内外国人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国内寺观教堂提供专场服务;
二是如果寺观教堂不具备提供专场服务条件的,可以在中国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临时地点进行。
境内外国人拟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应当由推选出的召集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书面申请。宗教团体根据申请和当地寺观教堂的情况,确定为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的寺观教堂。为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的寺观教堂应当与召集人签订协议,明确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活动次数、活动人数、安全措施、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事项。
当地寺观教堂不具备提供专场服务条件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应当书面答复召集人。召集人可以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设立临时地点。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征求相关县市宗教事务部门以及宗教团体的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在临时地点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接受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
4.问: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宗教活动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我们注意到,确有一些外国人不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举行非法宗教活动、违法进行传教活动。《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境内外国人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接受中国政府依法管理;不得利用宗教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得违背中国的公序良俗。境内外国人不得进行下列涉宗教的活动:
(一)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事务,干涉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和管理;
(二)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
(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利用宗教破坏中国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四)擅自开展讲经、讲道或者举行集体宗教活动;
(五)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
(六)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中国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活动;
(七)制作或者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散发宗教宣传品;
(八)接受中国组织及公民宗教性的捐赠;
(九)组织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十)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十一)其他涉宗教的违法活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