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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和俄羅斯聯邦聯邦邊防總局邊防信息交換議定書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和俄羅斯聯邦聯邦邊防總局邊防信息交換議定書是由俄羅斯在1998年08月11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和俄羅斯聯邦聯邦邊防總局邊防信息交換議定書
條約分類
邊境
簽訂日期
1998年08月11日
生效日期
1998年08月11日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條約種類
議定書
簽訂地點
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和俄羅斯聯邦聯邦邊防總局(以下簡稱“雙方”),根據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和俄羅斯聯邦聯邦邊防總局邊防合作協議》(以下簡稱“邊防合作協議”)第二條和第四條的規定,為滿足相互的信息需求,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雙方認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和俄羅斯聯邦聯邦邊防總局邊防信息交換議定書》,作為《邊防合作協議》信息交換部分的補充,將促進雙方邊防部隊各個層次的邊防合作。
第二條
信息交換的範圍和內容:
(一)由國家公佈的邊境(國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由邊境省和自治區(邊境州和邊疆區)公佈的地方性邊境管理方面的法規;
(三)國界及其毗鄰地區出現的影響國界地區穩定和秩序的情況;
(四)人員、交通工具、飛行器等越境或可能發生越境的情況;
(五)搜查越境人員行動的情況;
(六)邊防部隊(邊防總隊)管理控制邊境的措施;
(七)發現的通過國界非法偷運武器、恐怖和破壞器材、毒品及其他走私物品的渠道和方式;
(八)為防止衝突事件和保持國界及其毗鄰地區秩序所採取的措施;
(九)擬在國界及其毗鄰地區進行的軍事演習和擬採取的其他重大行動的時間、地點和目的;
(十)擬在國界上進行的建築、爆破、疏浚及其他可能給對方造成影響的工程的性質、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十一)可能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自然災害、流行病和疫情等情況。
雙方認為應交換的其他與邊境有關問題的信息。
第三條
信息交換的方法和要求:
(一)凡涉及國家公佈的邊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和俄羅斯聯邦聯邦邊防總局邊防機構之間,通過會晤或相應文件(公務信件)的方式進行交換;
(二)凡涉及邊境省和自治區(邊境州和邊疆區)公佈的地方性邊境管理法規和邊境地區重要情況的信息,由中國人民解放軍邊防省軍區和俄羅斯聯邦聯邦邊防總局邊防軍區之間,通過會晤或相應文件(公務信件)的方式進行交換;
(三)凡涉及邊境管理的情況和措施,以及需要立即作出反應的情況信息,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相關地段邊防代表機構和俄羅斯聯邦聯邦邊防總局相關地段邊防代表機構之間,通過邊防會晤、有線電話或相應文件(公務信件)的方式進行交換;
(四)雙方自本議定書籤署之日起三個月內交換由各自國家或地方政府公佈的涉及邊境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新制定的涉及邊境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在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交換;
(五)雙方應當儘快交換立即作出反應的有關情況信息;
(六)一方從另一方獲得的信息和資料具有保密性的,在未得到提供方的書面同意前,不得公開或提供給第三方。
第四條
本議定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與《邊防合作協議》相同。經雙方同意,可在《邊防合作協議》的框架內進行修改和補充。
本議定書於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在北京簽署,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聯邦聯邦邊防
國防部代表總局代表
錢樹根博爾文扎
(簽字)(簽字)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