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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簡稱“國家計委”,曾是主管國民經濟規劃和市場宏觀管理的國務院原有組成部門之一。
1952年11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國家計劃委員會成立,是國家計委前身。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國家計劃委員會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2003年3月,將原國務院體改辦和國家經貿委部分職能併入,改組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1]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機構屬性
國務院原組成部門
設立時間
1952年11月16日(原中央人民政府國家計劃委員會)
撤銷時間
2003年3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歷史沿革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關於增設中央人民政府機構的決議》,決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國家計劃委員會,以加強對國家建設的集中領導。
1952年11月16日 中共中央作出《關於成立國家計劃委員會及幹部配備方案的決定》 [2-3]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舉行。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組織法。中央人民政府國家計劃委員會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4] 
1982年2月22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第22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問題的決議》。為加強對國家日常經濟活動的集中統一指揮,進一步加強了國家計劃委員會的工作 [5] 
1988年,原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被撤,組建新的國家計委。此時,國家計委被定位為高層次的宏觀管理機構,不再承擔微觀管理和行業管理職能。
1998年3月,國家計劃委員會被更名為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2003年3月,將原國務院體改辦和國家經貿委部分職能併入,改組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機構職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計劃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4〕28號,國家計委是國務院管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綜合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和重大方針政策,組織編制全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包括國防建設)的長期規劃、中期計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基礎產業、支柱產業等專項發展規劃,全國有價證券發行計劃和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農產品、工業消費品和生產資料的儲備計劃;作好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以及全社會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外、銀行信貸、非國有企業和個人資金及外資)等重要經濟總量的綜合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
(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國家產業政策,並協調和監督其實施,引導和促進產業結構的合理化。
(三)組織制訂國土開發、整治、保護的總體規劃,以及區域經濟發展規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扶助“老、少、邊、窮”地區經濟開發計劃,搞好全國生產力的合理佈局。
(四)指導、促進全國市場體系的建立,組織制訂全國性、重點區域性的批發市場、期貨市場、重點要素市場的發展規劃、總體佈局與重大調控政策;指導、監督重要物資的國家訂貨、儲備和投放;監控物價總水平,負責制訂和調整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與重要收費標準,負責全國物價的監督、檢查,指導地方和部門的物價工作。
(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及資金來源、資金投向;研究提出投資和建設領域的重大方針政策;安排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審批大中型及限額以上基本建設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和地區做好基本建設中年度計劃實施及重大項目的組織協調工作,確定和指導國家長期投資資金(包括國家基本建設基金、國家專項建設基金、國家政策性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國家投資債券和外資等)的投向。對國家經貿委審批的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進行會籤。
(六)會同國家科委和有關部門組織研究制訂中長期和年度科技發展計劃,提出科技發展的方向、重點及相應的政策措施;組織制訂重大科技項目攻關計劃和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建設計劃,推動科技成果商品化並轉化為生產力。
(七)搞好宏觀經濟的預測、監測和分析研究,綜合協調財政、信貸、利率、價格、税率、工資、匯率等經濟槓桿,以及國家直接掌握的投資、外匯、國外貸款、國家儲備等經濟手段,並通過法規和政策協調、信息指導、諮詢服務等途徑,保證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的實施。
(八)研究提出我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利用國外資金的戰略和方針政策,提出我國利用外資的總規模和投向;審批大中型及限額以上外資項目。
(九)研究國防建設和社會事業(包括教育、文化、衞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勞動工資、人口、民政、政法、社會保障等)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並協調好它們同經濟發展的相互促進關係。
(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計劃、投資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研究制訂整個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組織或參與計劃工作和市場運行法律、法規以及綜合性經濟法規的起草、審查和協調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組織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計劃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4〕28號,國家計委設22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廳
負責協助委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政務信息、檔案管理、新聞發佈、辦公自動化、機關財務、行政事務、資產、房產管理以及提案、信訪、保密、保衞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調查研究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大方針政策,負責起草委的重要文件;組織或參與、協調綜合性經濟法規的起草;對有關經濟政策、經濟法規執行的社會、經濟效果,進行研究和評價,提出調整政策和修訂法規的建議;研究國際經濟發展動向及對策;研究提出計劃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其他經濟體制改革問題。
(三)長期規劃和產業政策司
研究國民經濟(包括一、二、三產業和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重大方針政策,以及發展速度、比例、結構、效益和生產力佈局等重大問題;負責彙總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會同有關司研究提出國家產業政策、重大技術經濟政策並組織實施和協調;審批大型企業集團;協同有關司研究提出重點產業專項發展規劃、審批大中型及限額以上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
(四)國民經濟綜合司
彙總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劃,作好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綜合平衡;編制重點物資平衡計劃以及實施國家訂貨的重要物資收購、儲備計劃;加強宏觀經濟信息的收集,綜合分析研究宏觀經濟形勢,搞好宏觀經濟和重大市場運行動態的預測、監測,及時提出分析報告和政策建議;研究制訂收入分配政策,搞好全國消費基金的綜合平衡;參與研究生產資料價格調整和改革方案;負責大型企業集團計劃單列審批和年度計劃方法制度改革等工作。
(五)國土地區司
組織研究全國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方向、目標、重點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全國、區域和專項的國土開發整治規劃,以及地質勘察、土地利用、水資源平衡和環境整治計劃;組織或參與起草有關國土開發整治、環境保護的法規;會同有關司編制區域經濟規劃,組織推動地區之間的橫向經濟聯合和經濟協作、發達地區與貧困地區的對口支援;參與審核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保税區的設立。
(六)科學技術司
彙總編制全國民用科學技術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科技“三項費用”的平衡分配;組織編制國家重大科技攻關、重大工業性試驗和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會同有關司負責審批科技基礎設施大中型及限額以上建設項目。
(七)固定資產投資司
彙總編制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投資)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投資結構、資金來源和有關投資宏觀調控政策;會同有關單位研究建築業和房地產業的發展戰略,提出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研究制訂投資體制改革方案和投資法規;會同有關司對國家經貿委審批的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進行審核;協同有關司負責全國大中型及限額以上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
(八)國外資金利用司
瞭解掌握國際金融市場和我國利用外資以及外債管理的動態和信息;研究提出我國利用外資和向境外投資的戰略和方針政策;提出我國利用外資的總規模和投向;研究編制借用世界銀行及其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雙邊政府貸款和商業貸款的計劃,並提出限額以上的貸款備選項目;編制吸收外商投資和向境外投資計劃,審批大中型及限額以上向境外投資項目,協同有關司會籤大中型及限額以上利用外資項目。
(九)財政金融司
研究提出全社會資金平衡計劃,綜合平衡和銜接財政、金融計劃;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戰略、區域規劃和產業政策,協調和制訂相應配套的財政、金融政策;編制各種債券、股票的發行計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制訂證券發行、流通政策和對金融市場(包括社會集資)的規範化、法制化管理;負責對財政、金融系統基本建設大中型及限額以上項目的立項審批。
(十)重點建設司
負責監督檢查重點建設計劃執行情況(投資到位情況、建設進度、工程質量、建設工期等)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負責重點建設的協調和重大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檢查;協同有關部門管理與投資建設宏觀管理有關的標準定額,負責研究制訂投資計劃實施中的有關政策法規;會同有關單位研究解決大中型水電建設項目庫區移民遺留問題;負責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和後評價工作。
(十一)交通能源司
研究交通、通信以及能源工業發展中的重大戰略問題、能源節約和新能源開發問題,提出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交通、通信以及能源工業中重點行業專項發展規劃和相應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司研究編制交通、通信以及能源工業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包括運輸裝備計劃),並負責大中型及限額以上項目的立項審批;負責各種運輸和通信方式之間的綜合平衡與重大問題的協調;負責在國家計劃中單列的有關企業集團的規劃、計劃的審核及重大問題的協調;負責聯繫國家計委核電辦和國家計委煤代油辦的工作。
(十二)原材料和資源綜合利用司(國家計委農業生產資料辦公室)
研究原材料工業發展中的重大戰略問題,以及原材料節約、工業“三廢”治理和資源的綜合利用問題,提出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原材料工業中重點行業發展規劃和相應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司研究編制原材料工業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大中型及限額以上項目的立項審批;負責在國家計劃中單列的有關企業集團的規劃、計劃的審核及重大問題的協調;承擔國家計委農業生產資料辦公室的工作。
(十三)機電輕紡司
研究機械、電子、汽車、輕工、紡織等製造工業發展中的重大戰略、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研究提出製造工業中的高科技和支柱產業專項發展規劃及相應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司研究編制製造工業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大中型及限額以上項目的立項審批;負責在國家計劃中單列的有關企業集團的規劃、計劃的審核及重大問題的協調。
(十四)農村經濟司
研究農村經濟發展中的重大戰略問題,提出方針政策和措施;彙總編制全國農業、林業、牧業、水產、水利、氣象、森工、飼料工業、鄉鎮企業等的生產、建設計劃,以及扶助“老、少、邊、窮”地區經濟開發計劃和“以工代賑”計劃;參與研究制訂主要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期貨市場、貿易市場的規劃工作。
(十五)市場與價格調控司
編制全國購買力平衡計劃和重要農產品、工業消費品、農業生產資料分配計劃、儲備計劃和制訂重大商品調控政策,研究市場法則並組織制訂全國性、重點區域性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農產品、工業消費品和生產資料市場的發展規劃、總體佈局,負責制訂關係國計民生的商品重點市場流通設施規劃;負責提出控制全國物價總水平的目標和宏觀調控建議,研究提出價格調整、改革的年度計劃和價格改革的中長期規劃,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價格運行機制,制訂價格法律法規,監測國內外市場價格動態,及時反映有關物價方面的重要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參與研究市場流通體制的改革,推動市場機制的形成。
(十六)價格管理司
研究制訂和調整國家管理的價格和服務收費的範圍、原則和辦法;制訂或審批屬於國家管理的少數重要的、壟斷性的商品價格及國家管理的服務收費標準,並在必要時制訂或指導地方有關部門放開商品的最低保護價和最高限價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生產要素價格的管理、指導和服務。
(十七)價格監督檢查司
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物價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全國物價檢查和各種行業性價格檢查;參與起草價格檢查法規,依法查處中央各部門、省級政府的價格違法行為及價格違法案件,受理不服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處罰而申請價格行政複議案件和申訴案件等。
(十八)對外經濟貿易司
研究對外貿易的戰略和方針政策,彙總編制全國進出口、外匯收支及國內銀行外匯信貸、技術引進的年度計劃並負責督促檢查;測算國際收支,做好年度外匯的平衡工作。
(十九)社會發展司
研究社會發展的戰略和方針政策以及社會發展同經濟發展的關係,彙總編制教育、人口、勞動工資、文化、衞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等方面的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安排社會事業專項資金;搞好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宏觀協調和管理。
(二十)國防司(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略)
(二十一)外事司
負責本委與有關國家政府和部門間、民間的雙邊合作事宜,參與同本委有關的國際組織活動,執行政府間對口機構的幹部培訓協議;歸口管理本委派駐國外機構的工作;負責委機關的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二)人事司
按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按照國務院關於撤銷國務院三線辦、核電辦、煤代油辦,其工作由國家計委承擔的決定,考慮到上述三個機構尚未完成的工作任務仍很繁重,且與國家計委現有職能難以兼容,因此暫作為國家計委的議事協調機構予以保留,將其更名為國家計委三線建設調整辦公室、國家計委以煤代油專用資金辦公室、國家計委核電辦公室(與國家核事故應急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工作相對獨立,任務完成後予以撤銷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人員編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計劃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4〕28號,國家計委機關行政編制為91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由於有2名副主任是兼職,可增配2名副主任,超配的6名副主任作為過渡,離職後不再增配;司局級領導職數89名(含正副秘書長3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機關紀委專職書記1名;國家計委三線建設調整辦公室負責人3名、國家計委以煤代油專用資金辦公室負責人2名、國家計委核電辦公室負責人3名,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負責人1名,國家計委農業生產資料辦公室負責人1名。辦公廳、政策研究室、長期規劃和產業政策司、國民經濟綜合司、固定資產投資司、交通能源司、價格管理司因職責較重、工作量大,配備人員多,司局級職數為1正3副,其他司均為1正2副)。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歷任領導

國家計委歷任主任
姓名
籍貫
任職時間
湖南長沙
1954年9月~1970年6月
江西吉安
1970年6月~1980年3月
安徽池州
1980年3月~1983年6月
山東莒縣
1983年6月~1987年6月
上海市
1987年6月~1993年3月
安徽青陽
1993年3月~1998年3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