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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憲後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最高領導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首腦,國家政務上的最高負責人。國務院總理每屆任期為五年,1982年後規定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總理負責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根據憲法對國務院賦予的職權行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歷史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前身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是從1949年到1954年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下設政務院的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總理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務院總理有以下職權:
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總理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並與國務院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
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具有最後決策權;
總理有權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的任免人選。
國務院發佈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行政人員,須由總理簽署,才具法律效力。
總理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總理代行總理職務。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會議一般討論重大問題或涉及眾多部門的重大事項,全體會議一般每一季度或每半年召開一次。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討論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案,國務院準備發佈的行政法規,各部門、各地方請示國務院的重大事項等。會議一般每週召開一次。
總理可用自己名義發佈國務院令,用來頒佈和廢止行政法規、任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解除戒嚴等。
總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四條在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中,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例如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
總理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舉行宣誓儀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任免程序

國務院總理由國家主席提名,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投票通過,再由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任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務院總理。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免去國務院總理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歷屆總理

任次
屆次
姓名
任期開始
任期結束
備註
政務院總理(1949-1954)
1
1
(1898-1976)
1949年10月1日
1954年9月27日

國務院總理(1954至今)
1
1
(1898-1976)
1954年9月27日
1959年4月27日

2
1959年4月27日
1965年1月4日

3
1965年1月4日
1975年1月17日

4
1975年1月17日
1976年1月8日
在任時逝世
-
空缺
1976年1月8日
1976年2月2日
尚未任命接替者
2
(1921-2008)
1976年2月2日
1976年4月7日
代總理
1976年4月7日
1978年3月5日
正式任命
5
1978年3月5日
1980年9月10日
辭去職務
3
(1919-2005)
1980年9月10日
1983年6月18日
任命接替
6
1983年6月18日
1987年11月24日
改任代總書記
4
(1928-2019) [2] 
1987年11月24日
1988年4月13日
代總理
7
1988年4月13日
1993年3月31日

8
1993年3月31日
1998年3月17日

5
9
(1928-)
1998年3月17日
2003年3月16日

6
10
(1942-)
2003年3月16日
2008年3月16日

11
2008年3月16日
2013年3月15日

7
12
(1955.7-2023.10 [8] 
2013年3月15日
2018年3月18日
[3] 
13
2018年3月18日
2023年3月11日
[4-6] 
8
14
(1959.7-)
2023年3月11日
現任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