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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9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9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於1991年3月29日簽發的命令。
第79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一年國庫券條例》是為集中社會資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決定發行一九九一年國庫券制定的條例。
2001年10月6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9號廢止。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9號)
簽發日期
1991年3月29日
實施日期
1991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
國令第79號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法律版本
已廢止(2001年10月6日)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9號)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9號
現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一年國庫券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9號)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一年國庫券條例
第一條 為了集中社會資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決定發行一九九一年國庫券。
第二條 國庫券的發行對象是: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户。
第三條 國庫券發行的數額為一百億元。
第四條 國庫券本金的償還期為三年,從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一次償還。
第五條 國庫券的年利率為百分之十。
國庫券從當年七月一日起計息,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複利。
第六條 國庫券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票面額分為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種。
第七條 國庫券從當年四月一日開始發行,九月三十日結束。
第八條 國庫券發行實行認購的辦法。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户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認購,並應當按期完成認購任務。
第九條 國庫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銀行、財政、郵政部門多渠道辦理。
第十條 國庫券可以在國家指定的交易場所辦理轉讓,但不得作為貨幣流通。國庫券轉讓的具體事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發行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 對偽造國庫券或者破壞國庫券信譽者,依法懲處。
第十三條 購買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四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 
*此法規已廢止,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9號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