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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72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72號由國務院總理李強2024年1月簽署的國務院令。 [1-2]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72號)
頒佈時間
2024年1月12日
發佈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簽    發
李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72號)法令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7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已經2023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強
2024年1月12日(完)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72號)條例內容

2024年1月12日, [1]  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檔案工作。2021年1月,新修訂的檔案法施行,對檔案事業發展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檔案工作實踐的新發展也對完善檔案法配套行政法規提出了新要求。此次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並更名為《實施條例》,旨在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檔案法各項規定,進一步優化檔案管理體制機制,完善檔案資源齊全收集、安全保管以及有效利用的制度措施,提升檔案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水平,科學精準保障檔案法有效實施,為檔案事業創新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實施條例》共8章52條,重點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完善檔案工作機制。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黨對檔案工作領導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明確檔案工作要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強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檔案機構,提供檔案長久安全保管場所和設施。完善各級各類檔案機構的職責規定,新增鄉鎮人民政府檔案工作職責規定。細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的相關規定。
二是規範檔案收集管理。明確歸檔責任,規定應當歸檔的材料,由單位的各內設機構收集齊全、定期歸檔,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明確移交責任,規定檔案移交國家檔案館的義務、期限,完善有關提前移交、延期移交等具體規定,細化電子檔案移交有關要求。要求檔案館收集檔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考慮檔案的珍稀程度、內容的重要性等。
三是健全檔案保管制度。細化檔案館檔案保管措施、完善國家檔案館館舍建設和使用有關規定。規定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依託國家檔案館,對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中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分類別彙集有關目錄數據。對重要電子檔案異地備份保管、災難備份系統建設等提出具體要求。
四是細化開放利用措施。規定國家檔案館應當建立館藏檔案開放審核協同機制,並要求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加強對檔案開放審核工作的統籌協調。明確國家檔案館應當創新檔案利用服務形式,推進檔案查詢利用服務線上線下融合,開展館藏檔案的開發利用和公佈,促進檔案資源的社會共享。對檔案數字資源共享利用等提出具體要求。 [2-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