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於1990年5月30日簽發的命令。
第57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年國庫券條例》是為集中社會資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決定發行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制定的條例。
2001年10月6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9號廢止。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號)
簽發日期
1990年5月30日
實施日期
1990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
國令第57號
發文機關
國務院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號)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年國庫券條例》現予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一九九〇年五月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號)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年國庫券條例
第一條 為了集中社會資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決定發行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
第二條 國庫券的發行對象是: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户。
第三條 國庫券發行的數額為五十五億元。
第四條 國庫券本金的償還期為三年,從1993年7月1日起一次償還。
第五條 國庫券的利率為年息14%。
國庫券從當年7月1日起計算。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複利。
第六條 國庫券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票面額分為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五種。
第七條 國庫券從當年6月10日開始發行,11月30日結束。
第八條 國庫券發行實行認購的辦法。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户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認購,並應當按期完成認購任務。
第九條 國庫券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銀行、財政、郵政部門多渠道辦理。
第十條 國庫券可以轉讓,但不得作為貨幣流通。國庫券轉讓的具體事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發行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 對偽造國庫券或者破壞國庫券信譽者,依法懲處。
第十三條 購買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四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 
*此法規已廢止,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9號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