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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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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是國務院總理温家寶於2008年11月10日簽發的命令。
第54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税。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
簽發日期
1993年12月13日
實施日期
1994年1月1日
發文字號
國令第136號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法律版本
2008年11月10日修訂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已經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公佈,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温家寶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6號發佈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税。
第二條 營業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税税目税率表》執行。
税目、税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納税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第三條 納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應當繳納營業税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税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以下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税率。
第四條 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税率計算應納税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營業額×税率
營業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税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五條 納税人的營業額為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税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二)納税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三)納税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五)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納税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第七條 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第八條 下列項目免徵營業税:
(一)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七)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
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税的免税、減税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税、減税項目。
第九條 納税人兼營免税、減税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税、減税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税、減税。
第十條 納税人營業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營業税起徵點的,免徵營業税;達到起徵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税。
第十一條 營業税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二)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 營業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税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營業税納税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十三條 營業税由税務機關征收。
第十四條 營業税納税地點:
(一)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但是,納税人提供的建築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税勞務,應當嚮應税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二)納税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但是,納税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三)納税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税款。
第十五條 營業税的納税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税人的具體納税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應納税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税的,可以按次納税。
納税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税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並結清上月應納税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税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營業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營業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交通運輸業
3%
二、建築業
3%
三、金融保險業
5%
四、郵電通信業
3%
五、文化體育業
3%
六、娛樂業
5%-20%
七、服務業
5%
八、轉讓無形資產
5%
九、銷售不動產
5%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