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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是國務院總理温家寶於2008年11月10日簽發的命令。
第539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税。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
簽發日期
1993年12月13日
實施日期
1994年1月1日
發文字號
國令第135號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法律版本
2008年11月10日修訂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已經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公佈,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温家寶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發佈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税。
第二條 消費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税税目税率表》執行。
消費税税目、税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税人兼營不同税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税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税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税率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税率的應税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税率。
第四條 納税人生產的應税消費品,於納税人銷售時納税。納税人自產自用的應税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税消費品的,不納税;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税。
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税款。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委託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税消費品的,所納税款准予按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税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納税。
第五條 消費税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複合計税(以下簡稱複合計税)的辦法計算應納税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税額=銷售額×比例税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税額=銷售數量×定額税率
實行復合計税辦法計算的應納税額=銷售額×比例税率+銷售數量×定額税率
納税人銷售的應税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税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税人銷售應税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七條 納税人自產自用的應税消費品,按照納税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税;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納税。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税的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税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税率)
實行復合計税辦法計算納税的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税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條 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税;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納税。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税的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税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 ÷(l-比例税率)
實行復合計税辦法計算納税的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税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託加工數量×定額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條 進口的應税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納税。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税的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 ÷(1-消費税比例税率)
實行復合計税辦法計算納税的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進口數量×消費税定額税率) ÷(1-消費税比例税率)
第十條 納税人應税消費品的計税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其計税價格。
第十一條 對納税人出口應税消費品,免徵消費税;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税消費品的免税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消費税由税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税消費品的消費税由海關代徵。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税消費品的消費税,連同關税一併計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納税人銷售的應税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税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税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務機關解繳消費税税款。
進口的應税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税。
第十四條 消費税的納税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税人的具體納税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應納税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税的,可以按次納税。
納税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税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並結清上月應納税款。
第十五條 納税人進口應税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税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税款。
第十六條 消費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請點擊參考鏈接閲讀)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