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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6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6號是國務院總理温家寶於2008年1月15日簽發的命令
第516號令《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是為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國務院對截至2006年底現行行政法規共655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廢止部分行政法規。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6號)
簽發日期
2008年1月15日
實施日期
2008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
國令第516號
發文機關
國務院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6號)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6號
現公佈《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總理 温家寶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6號)全文

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國務院對截至2006年底現行行政法規共655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
一、對主要內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件1)
二、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43件行政法規,宣佈失效。(目錄見附件2)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附件:1.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目錄(49件)
2.國務院決定宣佈失效的行政法規目錄(43件)
(附件請點擊參考鏈接閲讀)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