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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4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4號是國務院總理温家寶於2006年4月28日簽發的命令。
第464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税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購煙葉的單位為煙葉税的納税人。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煙葉税。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4號)
簽發日期
2006年4月28日
實施日期
2006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
國令第464號
發文機關
國務院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4號)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4號
現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税暫行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温家寶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4號)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税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購煙葉的單位為煙葉税的納税人。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煙葉税。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煙葉,是指晾曬煙葉、烤煙葉。
第三條 煙葉税的應納税額按照納税人收購煙葉的收購金額和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税率計算。應納税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税額=煙葉收購金額×税率
應納税額以人民幣計算。
第四條 煙葉税實行比例税率,税率為20%。
煙葉税税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五條 煙葉税由地方税務機關征收。
第六條 納税人收購煙葉,應當向煙葉收購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第七條 煙葉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收購煙葉的當天。
第八條 納税人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税。具體納税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
第九條 煙葉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