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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9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9號是國務院總理朱鎔基於2001年10月6日簽發的命令。
第319號《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佈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是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佈的部分行政法規所做的決定。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9號)
簽發日期
2001年10月6日
實施日期
2001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
國令第319號
發文機關
國務院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9號)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9號
現將《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佈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予以公佈。
總 理 朱鎔基
二○○一年十月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9號)全文

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佈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自1994年對建國以來至1993年底國務院(含政務院)發佈或者批准發佈的行政法規進行全面清理以來,客觀情況又發生了很大變化。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需要,國務院對截至2000年底現行行政法規共756件進行了全面的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
一、對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或者已經修改的法律、黨和國家新的方針政策或者已經調整的方針政策不相適應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件一)。
二、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80件行政法規,宣佈失效(目錄見附件二)。
三、對1994年至2000年底公佈的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令廢止的70件行政法規,統一公佈(目錄見附件三)。
附件一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目錄(71件)
附件二國務院決定宣佈失效的行政法規目錄(80件)
附件三1994年至2000年底公佈的法律、行政法規中已明令廢止的行政法規目錄(70件)
(附件請點擊參考鏈接閲讀)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