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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2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2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於1997年7月3日簽發的命令。
第222號令《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決定》是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所做的決定。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2號)
簽發日期
1997年7月3日
實施日期
1997年7月3日
發文字號
國令第222號
發文機關
國務院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2號)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2
現發佈《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2號)全文

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全額上繳,並按照下款規定的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成比例分別入庫,年終不再結算。”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修改前的條文
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全額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年終按照下款規定的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成比例,單獨結算。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