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9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9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於1997年6月5日簽發的命令。
第219號令《國務院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使用國旗區旗的規定》是國務院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使用國旗區旗所做的規定。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9號)
通過日期
1997年6月5日
簽發日期
1997年6月5日
實施日期
1997年7月1日
發文字號
國令第219號
發文機關
國務院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9號)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9
《國務院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使用國旗區旗的規定》1997年6月5日國務院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9號)全文

國務院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使用國旗區旗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有關規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使用國旗和區旗時,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凡國旗和區旗同時升掛、使用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國旗和區旗同時或者並列升掛、使用時,國旗應當大於區旗,國旗在右、區旗在左。
三、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區旗之前。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