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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號國務院總理李鵬於1988年9月22日簽發的命令
第16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税暫行條例》是為引導合理消費,提倡勤儉節約社會風尚制定。
2008年1月15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6號)廢止。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號
通過日期
1988年9月9日
發佈日期
1988年9月22日
實施日期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發文字號
國令第16號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法律版本
已廢止(2008年1月15日)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號)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
《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税暫行條例》經1988年9月9日國務院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總理 李鵬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號)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税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引導合理消費,提倡勤儉節約社會風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飲食營業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為筵席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筵席税。
第三條 筵席税按次從價計徵,税率為15%~20%。
筵席税的徵税起點為,一次筵席支付金額(包括菜餚、灑、飯、面、點、飲料、水果、香煙等價款金額,下同)人民幣二百至五百元;達到或者超過徵税起點的,按支付金額全額計算徵收筵席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的幅度內確定適用税率和徵税起點。
第四條 個別需要免徵筵席税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 承辦筵席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經營飲食業的單位和個人,為筵席税的代徵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代徵人),負責筵席税的代徵代繳。
第六條 對納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額達到或者超過徵税起點的,代徵人應當在收取筵席價款的同時,代徵筵席税税款。
代徵的税款,交地方財政。
第七條 代徵人代徵税款時,應當填寫税務機關印製的代徵筵席税專用憑證,交給納税人。
第八條 對依照規定履行代徵代繳義務的代徵人,税務機關可按其代繳納税金額的大小,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規定的幅度內,提取並付給一定的代徵手續費。
第九條 納税人阻撓、刁難或者抗拒代徵人税款的,由税務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 筵席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1] 
*此法規已廢止,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6號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