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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6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6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於1994年2月3日簽發的命令
第146號令《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是為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製定。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6號)
通過日期
1994年1月24日
簽發日期
1994年2月3日
實施日期
1994年3月1日
發文字號
國令第146號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法律版本
1995年3月25日修訂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6號)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6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已經1994年1月24日常委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6號)全文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2]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第一週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第二週星期日為休息日,依此循環。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可以適當延期,但是最遲不得超過1994年5月1日。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6號)修訂信息

1995年3月25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4號修訂。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