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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6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6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於1993年12月31日簽發的命令。
第136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税。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6號)
通過日期
1993年11月26日
簽發日期
1993年12月31日
實施日期
1994年1月1日
發文字號
國令第136號
發文機關
國務院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6號)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36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已經1993年11月26日國務院第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於發佈,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鵬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6號)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税。
第二條 營業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税税目税率表》執行。
税目、税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納税人經營業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第三條 納税人兼有不同税目應税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税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以下簡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税率。
第四條 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税率計算應納税額。應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營業額x税率
應納税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税人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五條 納税人的營業額為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二)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三)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四)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五)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俠額為營業額。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下列項目免徵營業税:
(一)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例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税的免税、減税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税、減税項目。
第七條 納税人兼營免税、減税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税、減税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税、減税。
第八條 納税人營業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營業税起徵點的,免徵營業税。
第九條 營業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收訖營業收入未項目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未項憑據的當天。
第十條 營業税由税務機關征收。
第十一條 營業税扣繳義務人:
(一)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二)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三)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 營業税納税地點:
(一)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應當嚮應税勞務發生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納税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二)納税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納税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三)納税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第十三條 營業税的納税期限,分別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税人的具體納税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應納税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税的,可以按次納税。
納税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税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税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税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税並結清上月應納税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税款期限,以照前兩未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營業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徵收營業税,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條例(草案)》同時廢止。
附:
營業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徵收範圍   税 率
一、交通運輸業 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 3%
管道運輸、裝卸搬運
二、建築業 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 3%
工程作業
三、金融保險業 5%
四、郵電通信業 3%
五、文化體育業 3%
六、娛樂業 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 5%-20%
樂茶座、枱球、高爾夫球、保齡
球、遊藝
七、服務業 代理業、旅客業、飲食業、旅遊 5%
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及
其他服務業
八、轉讓無形資產 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 5%
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
九、銷售不動產 銷售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