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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於1993年12月13日簽發的命令。
第13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税。
- 中文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
- 通過日期
- 1993年11月26日
- 簽發日期
- 1993年12月13日
- 實施日期
- 1994年1月1日
- 發文字號
- 國令第135號
- 發文機關
-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已經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國務院第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總 理 李鵬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税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税。
第二條 消費税的科目、税率(税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税目税率(税額)表》執行。
消費税税目、税率(税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税人兼營不同税率的應税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税率應税消費品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税率的應税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税率。
第四條 納税人生產的應税消費品,於銷售時納税。納税人自產自用的應税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税消費品的,不納税;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税。
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税款。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委託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税消費品的,所納税款准予近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税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納税。
第五條 消費税實行從價定率或者從理定額的辦法計算應納税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税額=銷售額5 税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税額=銷售數量5 單位税額
納税人銷售的應税消費品,以外匯計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税額。
第六條 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銷售額,為納税人銷售應税消費品向購買力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七條 納税人自產自用的應税消費品,依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納税的,按照納税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税;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納税。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税價格=(成本+利潤)÷(1椣閹八奧剩)
第八條 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税;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納税。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税價格=(材料成本=加在費)÷(1椣閹八奧剩)
第九條 進口的應税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税額的,按照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納税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1椣閹八奧剩)
第十條 納税人應税消費品的計税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其計税價格。
第十一條 對納税人出口應税消費品,免徵消費税;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税消費品的免税辦法,由國家税務總局規定。
第十二條 消費税由税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税消費品的消費税由海關代徵。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税消費品的消費税,連同關税一併計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税税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納税人銷售的應税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税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定持久戰,應當向納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由委託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解繳消費税税款。
進口的應税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税。
第十四條 消費税的納税期限分別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税人的具體納税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應納税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税的,可以按次納税。
納税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税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期納税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税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税並結清上月應納税款。
第十五條 納税人進口應税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税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繳納税款。
第十六條 消費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徵收消費税,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附:
消費税目税率(税額)表
税目 | 徵收範圍 | 計税單位 | 税率(税額) |
一、煙 1.甲類捲煙 2.乙捲煙 3.雪茄煙 4.煙絲 二、酒及酒精 1.糧食白酒 2.薯類白酒 3.黃酒 4.啤酒 5.其他酒 6.酒精 三、化妝品 四、護膚護髮品 五、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六、鞭炮、焰火 七、汽油 八、柴油 九、汽車輪胎 十、摩托車 十一、小汽車 1.小轎車 氣缸容量(排氣量,下 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 (含220毫升) 氣缸容量在1000毫升 ?/FONT>2200毫升的(含1000 毫升) 氣缸容量在1000毫升 以下的 2.越野車(四輪驅動) 氣缸容量在2400毫升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氣缸容量在2400毫升 以下的 3.小客車(麪包車) 氣缸容量在2000毫升 以上的(含2000毫升) 氣缸容量在2000毫升 以下的 | 包括各種進口捲煙 包括成套化妝品 包括各種金、銀、珠寶首飾及珠寶玉石 22座以下 | 噸 噸 升 升 | 45% 40% 40% 30% 25% 15% 240元 220元 10% 5% 30% 17% 10% 15% 0.2元 0.1元 10% 10% 8% 5% 3% 5% 3% 5% 3% |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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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135 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18-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