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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於1988年8月6日簽發的命令
第11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税。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
發佈日期
1988年8月6日
實施日期
1988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
國令第11號
發文機關
國務院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現予發佈,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總 理 李鵬
一九八八年八月六日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税。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税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税人根據應納税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税額
具體税率、税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執行。
應納税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税。
應納税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税:
(一)已繳納印化税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税實行由納税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税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税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税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税人可向税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彙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税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税憑證上,並由納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騎縫處蓋戳註明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税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税票。
第十條 印花税由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税票由國家税務局監製。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税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税人依法納税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税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税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税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税票的,税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税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税票金額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税務機關可處以未註銷或者畫銷印花税票金額十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税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額三十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税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範 圍
税 率
納税義務人
説 明
購銷合同
包括供應按購銷金額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萬分之三貼花
立合同人
-
加工承攬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立合同人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立合同人
-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立合同人
-
財產租賃合同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税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立合同人
-
貨物運輸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倉儲保管合同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帖花
立合同人
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 (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財產保險合同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技術合同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服務等合同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立合同人
-
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立據人
-
營業帳簿
生產經營用帳冊
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帳簿按件貼花五元
立帳簿人
-
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 土地使用證
按件貼花五元
領受人 [1] 
-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