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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
鎖定
1978年8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在北京簽字,華國鋒、鄧小平、廖承志出席,黃華和日本外務大臣圓田直分別代表本國在條約上簽字。條約簡稱《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或“中日友好條約”。
這是繼1972年9月中日聯合聲明發表、中日兩國邦交正常化公報以來兩國關係史上又一新的里程碑。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背景過程
中國外交部長黃華和日本外務大臣園田直代表兩國政府於1978年8月12日在北京簽訂的關於兩國發展和平友好關係的條約。1978年8月16日,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該條約。10月16、18日,日本眾議院和參議院分別通過,10月20日,日本政府內閣會議正式批准。10月23日,條約互換儀式在東京舉行,條約正式生效。有效期為10年。如在期滿時或在其後任何時候的前一年,締約國任何一方未提出願予終止時則將繼續有效。中日兩國政府於1972年9月29日發表的《中日聯合聲明》宣佈,為鞏固和發展兩國間的友好關係,同意進行以締結和平友好條約為目的的談判。中國於1974年9月正式提議,中日雙方儘早開始締結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談判。1975年1~5月,中國駐日大使陳楚同日本外務省事務次官東鄉文彥開始進行預備性談判。談判的主要分歧是如何處理條約草案的“反霸條款”。中方認為,《中日聯合聲明》是指導和發展兩國關係的準則,“反霸條款”是聯合聲明的一項重要內容,條約只能在聯合聲明基礎上前進,不能後退。日方則以條約不能涉及和針對第三國為由,不同意將《中日聯合聲明》第7條規定的“反霸條款”寫進條約。談判未能取得進展。1978年5月,日本政府建議在北京恢復談判。自7月21日起,雙方在北京恢復締約談判。中方代表團團長為外交部副部長韓念龍,日方代表團團長為日駐華大使佐藤正二。日本首相福田赳夫派遣外相園田直於8月8日赴北京舉行外長級政治會談。日方最終同意將“反霸條款”寫入條約。中方接受了日方在條約中寫明“本條約不影響締約各方同第三國關係的立場”這一要求。雙方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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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基本內容
條約由前言和5項條款組成。在前言中,雙方確認《中日聯合聲明》是兩國間和平友好關係的基礎,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正文主要內容有:①重申聯合聲明第6條的內容,規定雙方應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係;根據上述原則和《聯合國憲章》的原則,確認在相互關係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②任何一方都不應在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或其他任何地區謀求霸權,並反對任何其他國家或國家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③締約雙方將本着睦鄰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內政的原則,為進一步發展兩國之間的經濟關係和文化關係、促進兩國人民的往來而努力。④該條約不影響締約各方同第三國關係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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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條約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滿意地回顧了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在北京發表聯合聲明以來,兩國政府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在新的基礎上獲得很大的發展;確認上述聯合聲明是兩國間和平友好關係的基礎,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確認聯合國憲章的原則應予充分尊重;希望對亞洲和世界的和平與安定作出貢獻;為了鞏固和發展兩國間的和平友好關係;決定締結和平友好條約,為此各自委派全權代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委派外交部長黃華;
日本國委派外務大臣園田直。
雙方全權代表互相校閲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一、締約雙方應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各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係。
二、根據上述各項原則和聯合國憲章的原則,締約雙方確認,在相互關係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
第二條 締約雙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應在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或其他任何地區謀求霸權,並反對任何其他國家或國家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
第三條 締約雙方將本着睦鄰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內政的原則,為進一步發展兩國之間的經濟關係和文化關係,促進兩國人民的往來而努力。
第四條 本條約不影響締約各方同第三國關係的立場。
第五條
一、本條約須經批准,自在東京交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本條約有效期為十年。十年以後,在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宣佈終止以前,將繼續有效。
二、締約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滿時或在其後的任何時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書面預先通知締約另一方,終止本條約。 雙方全權代表在本條約上簽字蓋章,以昭信守。 本條約於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權代表 日本國全權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意義影響
該條約的締結是《中日聯合聲明》和中日邦交正常化的繼續和發展,在中日關係史上具有重要意義。它為中日關係奠定了政治和法律基礎,確立了應遵循的重要指導原則,為發展兩國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創造了條件,對維護亞洲和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穩定產生了積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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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條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紀念活動
紀念《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締結40週年國際研討會(2張)
2018年10月23日是日中和平友好條約生效40週年的紀念日。菅義偉在記者會上表示,這40年來,儘管日中周邊環境產生了很大變化,兩國關係也經歷了諸多變遷,但日中和平友好條約始終是支撐兩國關係的基礎,同時也為兩國關係未來發展指明瞭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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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領導人通話
2018年8月1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與日本首相安倍晉三互致賀電,慶祝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締結40週年。
強在賀電中表示,40年前,兩國老一輩領導人和政治家作出締結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決斷,以法律形式確認了中日聯合聲明的各項原則,為中日關係樹立了重要里程碑。40年來,中日關係取得令人矚目的發展,為兩國人民帶來福祉,也為地區和世界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李克強指出,2018年5月,我應邀赴日出席第七次中日韓領導人會議並對日本進行正式訪問,推動中日關係重新回到正常發展軌道。中方願同日方繼續本着以史為鑑、面向未來的精神,遵循中日四個政治文件各項原則,維護政治基礎,深化互利合作,妥善管控分歧,推動中日關係長期健康穩定發展。
安倍晉三在賀電中表示,40年前日中兩國偉大的先輩們將作為兩國關係長期指針的和平友好精神銘刻於條約之中。此後,日中雙方在這一基礎上共同努力,推動兩國關係在政治、經濟、文化、人員往來等廣泛領域取得了實實在在的發展。日中兩國對地區和世界和平繁榮負有重要責任。雙方應繼續攜手深化合作,為解決國際社會面臨的各種課題作出貢獻,迴應各方期待。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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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
- 2.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外交部[引用日期2018-12-23]
- 3. 揚條約精神,深化友好合作——紀念《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締結40週年國際研討會在京召開 .人民[引用日期2018-08-11]
- 4. 日本官房長官高度評價日中和平友好條約的意義 .人民網[引用日期2018-10-30]
- 5. 李克強同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就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締結40週年互致賀電 .新華網[引用日期2018-08-12]
- 6. 中國駐日本大使: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具有重大歷史意義和時代價值| .界面新聞 · 快訊[引用日期2023-08-07]
- 7.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締結45週年紀念集會在東京舉行 .新華社.2023-08-11[引用日期2023-08-11]
- 8.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締結45週年慶典晩會新聞發佈會在東京舉行 .中國僑網.2023-09-13[引用日期2023-09-14]
- 9.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締結45週年慶典晩會在東京舉行 .人民網.2023-09-21[引用日期2023-09-22]
- 10. 李強同日本首相岸田文雄就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締結45週年互致賀電 .界面新聞[引用日期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