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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巴多斯引渡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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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巴多斯引渡條約》。這一條約是中巴雙方經過友好談判達成的,內容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司法實踐,符合我國利益和實際需要。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巴多斯引渡條約
公佈日期
2018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巴多斯引渡條約主要內容

條約除序言和約尾外共26條,主要內容包括:引渡義務、可引渡的犯罪、應當拒絕引渡的理由、可以拒絕引渡的理由、國民不引渡、聯繫途徑、引渡請求及所需文件、臨時羈押、移交被引渡人、重新引渡、暫緩引渡和臨時引渡、特定規則、移交財物、過境、通報結果、費用、與其他條約的關係、磋商、爭議的解決以及生效、修訂、終止等。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巴多斯引渡條約批准背景

外交部副部長樂玉成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巴引渡條約的議案的説明。他説,中巴引渡條約的批准和生效,有利於加強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有利於促進兩國關係的進一步發展。
經國務院批准,2014年8月,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組成的中方代表團與巴方代表團在布里奇頓就締結中巴引渡條約舉行了談判,並就條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2016年3月23日,雙方在布里奇頓簽署了中巴引渡條約。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