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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

(202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是202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法律出版社。本書簡述了反外國制裁法的條例。
書    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
作    者
法律出版社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1] 
ISBN
978751975697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內容簡介

反外國制裁法共有16條,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外交基本政策和原則立場。我國一貫主張在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關係,我國立法進行反制與某些西方國家搞的所謂“單邊制裁”有着本質區別,是應對、回擊某些西方國家對中國遏制打壓的防禦措施。根據憲法有關規定精神,反外國制裁法第二條和第三條款重申了中國長期以來奉行的基本外交政策和原則立場,鄭重宣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合作,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藉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國內政。
(二)採取反制措施的情形和反制措施適用的對象。根據反外國制裁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採取反制措施的情形是,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藉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我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
根據反外國制裁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反制措施適用的對象:一是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上述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二是除列入反制清單的個人、組織以外,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可以決定對下列個人、組織採取反制措施:列入反制清單個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列入反制清單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組織;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和組織實際控制或者參與設立、運營的組織。上述範圍內的個人、組織都有可能被確定為反制措施適用的對象。
(三)反制措施。反外國制裁法第六條明確列舉了三類反制措施:一是不予簽發簽證、不準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二是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三是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同時,還作了一個兜底性規定,即“其他必要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上述反制措施的具體應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對有關個人、組織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取其中一種或者幾種措施。採取反制措施所依據的情形發生變化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暫停、變更或者取消有關反制措施。反制清單和反制措施的確定、暫停、變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發佈命令予以公佈。
為了強化反制措施的執行力和威懾力,體現國家主權行為的性質,反外國制裁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本法有關規定作出的決定為終決定。
(四)反制工作機制。做好反外國制裁工作,需要建立相關工作機制,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共同配合。因此,反外國制裁法第十條規定,國家設立反外國制裁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統籌協調相關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確定和實施有關反制措施。
(五)有關組織和個人的義務。反外國制裁法從三個方面對有關組織和個人的義務和違法行為的後果作出了規定:一是我國境內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採取的反制措施。有關組織和個人違反規定的,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限制或者禁止其從事相關活動。二是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有關組織和個人違反規定,侵害我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我國公民、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三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執行、不配合實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
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草案)》的説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作者簡介

法律出版社 成立於1954年,是司法部直屬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享有“社會科學類全國一級出版社”、“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全國首批“數字出版轉型示範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