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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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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基本權利(Basic rights of citize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法學術語,是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意思是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經濟和文化各方面的權利和自由。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外文名
Basic rights of citize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性    質
法學術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權利意義

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經濟和文化各方面的權利和自由。這是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經過長期革命鬥爭取得的勝利成果。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證中國公民享有廣泛的和真實的基本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內容

《憲法》 《憲法》
1949年9月制定,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就規定了中國人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195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後來歷次修改的《憲法》,均設專章規定了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1982年《憲法》規定的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包括:①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② 人格尊嚴。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③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④ 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⑤ 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以及取得賠償的權利。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包括: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18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② 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包括:①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在中國,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營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② 勞動者休息權。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以保證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
③ 生活保障、物質幫助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衞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卹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教育
包括:①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② 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具有廣泛性、真實性和權利與義務一致性、平等性的特點。中國公民,不論是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其他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都平等地享有《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只是為了保衞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權利,才依法剝奪為數極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公民在社會主義制度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條基本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也不受歧視。《憲法》規定中國國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各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憲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憲法》規定,國家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在中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以上這些規定,體現了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暫時利益和長遠利益,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一致,體現了民主與集中,自由與紀律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