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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預備役人員、傷殘民兵民工證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撫卹管理辦法》規定: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預備役人員、傷殘民兵民工證》。 [2]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預備役人員、傷殘民兵民工證
適用地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
2019年12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令第 1 號:《傷殘撫卹管理辦法》已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條傷殘證件的發放種類:(四)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預備役人員、傷殘民兵民工證》。 [2] 
2020年8月1日,啓動《傷殘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證》《因公傷殘人員證》的換髮工作。新證換髮工作為期一年,至2021年7月31日結束。從2021年8月1日起,舊證作廢。換證期間,新舊證件均有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