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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和標誌,是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
- 中文名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
- 外文名
- People's police rank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警銜設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等級設置
人民警察警銜設下列五等十三級:
等次 | 級別 |
---|---|
一 | 總警監、副總警監 |
二 | 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
三 | 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
四 | 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
五 | 警員:一級、二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行政職務類
職務 | 警銜 |
---|---|
總警監 | |
部級副職 | 副總警監 |
廳(局)級正職 | 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
廳(局)級副職 | 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
處(局)級正職 | 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
處(局)級副職 | 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
科(局)級正職 | 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
科(局)級副職 | 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
科員(警長)職 | 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
辦事員(警員)職 | 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專業技術職務類
職務 | 警銜 |
---|---|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 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 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 | 三級警司至一級警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授銜條件
人民警察警銜按照人民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授予。授予人民警察警銜,以人民警察現任職務、德才表現、擔任現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從學校畢業和從社會上招考錄用擔任人民警察的,或者從其他部門調任人民警察的,根據確定的職務,授予相應的警銜。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予以批准:
警銜 | 批准授予 |
---|---|
總警監、副總警監、一級警監、二級警監 | 國務院總理 |
三級警監、警督 | 公安部部長 |
警司 |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長 |
警員 |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政治部主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警銜晉級
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晉級:
晉級的期限: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每晉升一級為三年;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每晉升一級為四年。在職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訓的時間,計算在警銜晉級的期限內。
晉級的條件:
(一)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紀守法;
(二)勝任本職工作;
(三)聯繫羣眾,廉潔奉公,作風正派。
晉級期限屆滿,經考核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逐級晉升;不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延期晉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績的,可以提前晉升。
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實行選升。
人民警察由於職務提升,其警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經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合格後,方可晉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其他規定
人民警察離休、退休的,其警銜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帶標誌。
人民警察調離警察工作崗位或者辭職、退職的,其警銜不予保留。
人民警察因不勝任現任職務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警銜高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的,應當調整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調整警銜的批准權限與原警銜的批准權限相同。
人民警察違犯警紀的,可以給予警銜降級的處分。警銜降級的批准權限與原警銜的批准權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銜降級處分後,其警銜晉級的期限按照降級後的警銜等級重新計算。
人民警察警銜降級不適用於二級警員。
人民警察被開除公職的,其警銜相應取消。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其警銜相應取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新中國人民警察警銜的變遷與發展
1992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並頒佈實施。警銜等級設置為五等十三級,設總警監、副總警監、警監、警督、警司和警員。警銜條例的頒佈實施,是民警隊伍正規化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標誌着中國人民警察隊伍的法治化、正規化、專業化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通過30年的發展,警銜制度有力地推動了人民警察素質的提高,鑄就了更加驍勇善戰、更具活力的“共和國之盾”。
作為警銜制度的外在物化表現形式——警銜,是區分警察等級、表明身份的標誌。人民警察的授銜歷史與新中國人民警察正規化建設息息相關。新中國成立之初,中國曾經醖釀過在人民警察中實施警銜制度。隨着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入及人民警察正規化建設、國際警務合作的需求,人民警察要求授銜的呼聲日益高漲。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92式人民警察警銜
(1992年—1995年)
1992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原名定為《警階條例》,後正式修改為此)。
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開展人民警察授予警銜活動。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俗稱“92式警銜”)。
“92式警銜”共設五等十三級:總警監、副總警監;警監(一級、二級、三級);警督(一級、二級、三級);警司(一級、二級、三級);警員(一級、二級)。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是人民警察正規化發展史上一個重要節點。
“92式警銜”製作精美、工藝考究,主要由劍型領章和劍型肩章二部分組成,其警銜高低和層級通過領章中的星徽角數和星徽的數量進行區分,警種的區別則是通過領章的邊線顏色和肩徽符號進行區分,而行政民警和專業技術民警的區分則是通過領章版面的顏色和肩徽符號進行區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95式人民警察警銜
(1995年—1999年)
“92式警銜”實施三年後,由於其存在標識不明顯(因採用領章上的星徽角數進行層級區分,其星徽過小視覺上不明顯)和製作工藝過於複雜,着裝佩戴要求也過於繁瑣(不同季節服裝採用不同的製作工藝的領章和肩徽)等不足,1995年5月16日,《國務院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樣式和佩戴辦法〉的決定》頒佈,並於同年7月1日實施,取消領章警銜,開始使用肩章式警銜(俗稱“95式警銜”)。
“95式警銜”由劍型肩章組成,其警銜高低和層級通過肩章上星徽數量和絲繡條槓的數量進行區分(且僅有一種金屬硬肩章),警種區別採用臂章和警號來區別,而行政民警和專業技術民警的區分則是通過肩章上絲線顏色(行政民警為金色絲線條槓,專業技術民警則為綠色絲線條槓)進行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99式人民警察警銜
(1999年至今)
“95式警銜”在設計和製作過程中存在着設計簡陋(僅只有一種款式的肩章)、工藝不成熟(黃色和綠色的絲線條槓容易褪色,四角星綴訂方式簡單,導致星輝存在滑動、轉動等情況)、樣式簡單(肩章長寬比整體過於狹窄)等問題。隨着社會的發展,20世紀90年代末,人民警察又進行了一次重大服裝改革。1999年7月27日,警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決定,新警服定名為99式警服。為配合換髮99式警服,2000年8月18日,國務院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該決定於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警銜標誌(俗稱“99式警銜”)佩戴在肩章上,肩章為劍形,分為金屬硬肩章、刺繡軟肩章和絲織套章三種,分別佩戴在不同季節的警察制服上。
“99式警銜”的製作使用至今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試用階段,第二階段為普發階段,第三階段為修改完善階段。“99式警銜”摒棄了原有的設計風格,採取了全新的設計理念,製作了星、徽、槓,採取了和99式警服相配套的色系,主要由劍型肩章組成,其警銜高低和層級通過星徽數量和條槓(橄欖枝)的數量、形制進行區分,警種區別採用胸徽警號和臂章來區別,而行政民警和專業技術民警的區分則是通過肩章上版面顏色進行區別。
2005年,針對“99式”刺繡軟肩章使用過程中出現的肩章材質過軟、星徽槓(橄欖枝)不明顯的情況,參考軍隊軍銜軟肩章的製作工藝,設計了“99式05款軟肩章”,並在小範圍試行配發佩戴,但由於製作工藝複雜,且金屬的絲刺繡星徽容易在民警出勤期間被裝具所磨損,不適應基層大規模推廣,所以在試行一段時間後停止使用。鑑於“99式警銜”設計製作過於平直,在佩戴過程中容易彎曲形成“溜肩”情況,在2013年,在不改變其總體設計的基礎上,參照了人民解放軍07式軍銜的製作規範和工藝進行了“99式警銜”的微調,研發出了“99式2012款警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警禮服警銜
2020年8月26日,習近平總書記向中國人民警察隊伍授旗並致訓詞。習近平總書記為人民警察授旗是共和國人民警察發展史上濃墨重彩的一筆。從此,人民警察有了自己的專屬旗幟、制式禮服,這集中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對人民警察隊伍的充分認可和殷切希望。為了配合警察制式禮服的配發,增設了禮服肩章。禮服肩章僅有金屬一款,體現了禮儀性和執法嚴肅性的特點,版式仍然採用弧度設計,肩章底版採用絨布,星徽採用啞光工藝,較常服肩章的星徽要大。啞光的金屬條槓中增設了橄欖枝條花紋圖案,警監的橄欖枝則較常服肩章的橄欖枝外擴,兩端的枝葉立體感更強。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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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引用日期2023-04-05]
- 2. “肩”上的榮耀與重託 .中國警察網.2022-07-12[引用日期202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