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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發的命令。
按照簽發次序形成若干主席令,本詞條收錄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發的第三十八號主席令。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
外文名
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38)
簽署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類    別
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發佈戒嚴令,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簽發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86年4月12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6年4月12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1990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0年12月28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5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2月28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0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0年10月31日 [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8月28日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0年10月28日 [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12月27日 [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衞生與健康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9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9年12月28日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