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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税法施行細則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税法施行細則是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税法》制定的具體的規範性文件。1980年12月10日經國務院批准,1980年12月14日由財政部公佈施行。 [1]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税法施行細則
實施時間
1980年12月14日
施行細則共三十五條。對生產經營所得及其他所得;附徵10%的地方所得税;開始獲利年度;納税年度;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公式;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和損失的項目;固定資產折舊;專有技術、專利權等無形資產攤銷;籌辦期間所發生的費用的攤銷;商品、原材料等的盤存計算;分季預繳税額;納税申報和税款繳納;憑證帳表和違章處罰等項都作出了詳盡規定。 [1] 
參考資料
  • 1.    黃漢江.投資大辭典: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199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