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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北京條約

鎖定
《中英北京條約》(原稱《中英續增條約》)是英國與清朝1860年10月24日在北京簽訂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與《中法北京條約》和《中俄北京條約》構成了《北京條約》的主體。
中英北京條約,是英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關於結束第二次鴉片戰爭的不平等條約。1860年(咸豐十年)10月24日清欽差大臣奕訢與英國全權代表額爾金在北京簽訂。簽約地點在北京禮部衙門,安門廣場東南角。 [6] 
條約共9款。除確認《中英天津條約》仍屬有效外,英國又擴大瞭如下侵華權益:(1)《中英天津條約》中規定的賠款增為800萬兩,外加卹金50萬兩;(2)增開天津為商埠;(3)准許外國商人招募華工出洋工作,充當廉價勞工;(4)割讓廣東新安縣(今香港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半島(九龍司)給英國。 [1] 
1984年12月19日簽訂中英聯合聲明中並沒有聲明廢除此條約,而是聲明香港地區(即香港島、九龍及新界)是中國領土,英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 [2] 
中文名
中英北京條約
簽約雙方
英國清朝
性    質
不平等條約
簽訂地點
北京
雙方代表
奕訢,額爾金
簽訂時間
1860年10月24日

中英北京條約簽約背景

第二次鴉片戰爭 第二次鴉片戰爭
19世紀中葉,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工業有了長足的發展,為了適應經濟發展對世界市場的需求,它們把侵略的矛頭指向了中國。 [7] 
1856年,以英國為首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對中國發動了第二次鴉片戰爭,迫使清政府於1858年簽訂了不平等的《天津條約》,為了進一步攫取特權。 [7] 
1859年,英、法、美三國分別派遣駐華公使,率領艦隊來華換約。清政府則加強了天津大沽的防務,準備在上海與英、法公使換約,以阻止公使入京。而英、法等國拒絕在上海換約,於1859年6月北上天津大沽口外,不按照清方指定的路線入京,強行突入大沽,結果被清軍打得大敗。英、法決定再次組織聯軍發動大規模的侵華戰爭。 [7] 
1860年6月15日,英法聯軍率領艦船200餘艘陸軍1.7萬餘人,分別從大連、芝罘出發,中途躲開防守嚴密的大沽,在清軍未設防的北塘登陸。 [4] 
1860年6月26日,英法聯軍首先攻佔大沽西北的新河,6月28日,又佔領了大沽西側的塘沽。 [4] 
1860年8月,英法聯軍17000餘人到達天津附近海面,攻克大沽,佔領天津,大敗清軍主力於通縣一帶。 [7] 
1860年9月22日,咸豐皇帝逃往熱河,任命恭親王奕訢為全權議和大臣,留京求和議約。英法聯軍佔據了北京安定門,搶劫和焚燬了圓明園。在談判時,清政府毫無抗爭,完全接受了英、法的條件。 [7] 
1860年10月24日,奕訢與英國代表額爾金簽訂了《中英北京條約》,同時交換批准了《中一英天津條約》。 [7] 

中英北京條約簽訂過程

1856年,英法以修約為藉口對中國發動第二次鴉片戰爭,攻佔了廣州。 [5] 
1858年,英法聯軍攻佔天津,進而向北京進犯。英法聯軍一邊與清政府議和,一邊繼續進犯北京。在通州擊敗清軍後,進攻北京。咸豐帝自圓明園倉皇逃亡熱河,命恭親王奕留京議和。 [5] 
1860年10月13日,英法侵略聯軍佔據安定門,進佔北京。 [8] 
1860年10月16日,英法代表向清政府主持和議的代表恭親王奕忻提出賠償英法恤銀50萬兩在22日交付的要求。並規定10月23日交換《天津條約》批准書,訂“續增條約”。 [8] 
1860年10月24日,清政府全權議和大臣奕訢與英國全權代表額爾金在北京禮部大堂,簽訂了中英《北京條約》,主要內容有:賠償英國軍費600萬兩和英商的損失200萬兩。中國割讓“九龍司地方一區”給英國。開放天津為通商口岸。 [6] 

中英北京條約主要內容

《中英北京條約》共9款,主要內容有: [7] 
1.1858年秋大學士桂良等與英專使額爾金所達成的英公使暫不駐京的諒解無效,英公使是否駐京由英國決定。 [7] 
2.賠償英國軍費600萬兩和英商的損失200萬兩。佔領天津、大沽、登州北海、廣州等處英軍,賠款交清時方才撤離。 [7] 
3.凡有情願出國做工之華民,“俱準與英民立約為憑,無論單身或願攜帶家屬一併赴通商各口,下英國船隻,毫無禁阻”。 [7] 
中英北京條約中割讓的九龍半島部分 中英北京條約中割讓的九龍半島部分
4.中國割讓“九龍司地方一區”給英國。5.開放天津為通商口岸。 [7] 

中英北京條約條約原文

一八六零年十月二十四日,咸豐十年九月十一日,北京。 [7] 
茲以兩國有所不愜,大清大皇帝與大英大君主合意修好,保其嗣後不至失和。為此大清大皇帝特派和碩恭親王奕訢;大英大君主特派內廷建議功賜佩帶頭等寶星會議國政世職上堂內世襲額羅金並金喀爾田二郡伯爵額爾金; [7] 
公同會議,各將本國恭奉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諭、敕書等件互相較閲,均臻妥善,現將商定續增條約開列於左; [7] 

中英北京條約第一款

前於戊午年五月在天津所定原約,本為兩國敦睦之設,後於己未年五月大英欽差大臣進京換約,行抵大沽炮台,該處守弁阻塞前路,以致有隙,大清大皇帝視此失好甚為惋惜。 [7] 

中英北京條約第二款

再前於戊午年九月大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大英欽差大臣額爾金,將大英欽差駐華大臣嗣在何處居住一節,在滬會商所定之議,茲特申明作為罷論。將來大英欽差大員應否在京長住,抑或隨時往來,仍照原約第三款明文,總候本國諭旨遵行。 [7] 

中英北京條約第三款

圓明園 圓明園
戊午年原約後附專條,作為廢紙,所載賠償各項,大清大皇帝允以八百萬兩相易。其應如何分繳,即於十月十九日在於津郡先將銀伍拾萬兩繳楚;以本年十月二十日,即英國十二月初二日以前,應在於粵省分繳三十三萬三千三百十三兩內,將查明該日以前粵省大吏經支填築沙面地方英商行基之費若干,扣除入算;其餘銀兩應於通商各關所納總數內分結,扣繳二成,以英月三個月為一結、即行算清。自本年英十月初一日,即庚申年八月十七日至英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庚申年十一月二十日為第一結,如此陸續扣繳八百萬總數完結,均當隨結清交大英欽差大臣專派委員監收外,兩國彼此各應先期添派數員稽查數目清單等件,以昭慎重。再今所定取賞八百萬兩內,二百萬兩仍為住粵英商補虧之款,其六百萬兩少裨軍需之費,載此明文,庶免紛糾。 [7] 

中英北京條約第四款

續增條約畫押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為通商之埠,凡有英民人等至此居住貿易均照經準各條所開各口章程比例,畫一無別。 [7] 

中英北京條約第五款

戊午年定約互換以後,大清大皇帝允於即日降諭各省督撫大吏,以凡有華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國所屬各處,或在外洋別地承工,俱準與英民立約為憑,無論單身或願攜帶家屬一併赴通商各口,下英國船隻,毫無禁阻。該省大吏亦宜時與大英欽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會定章程,為保全前項華工之意。 [7] 

中英北京條約第六款

前據本年二月二十八日大清兩廣總督勞崇光,將粵東九龍司地方一區,交與大英駐紮粵省暫充英法總局正使功賜三等寶星巴夏禮代國立批永租在案,茲大清大皇帝定即將該地界付與大英大君主並歷後嗣,並歸英屬香港界內,以期該港埠面管轄所及庶保無事。其批作為廢紙外,其有該地華民自稱業户,應由彼此兩國各派委員會勘查明,果為該户本業,嗣後倘遇勢必令遷別地,大英國無不公當賠補。 [7] 

中英北京條約第七款

戊午年所定原約,除現定續約或有更張外,其餘各節,候互換之後,無不克日盡行,毫無出入。今定續約,均應自畫押之日為始,即行照辦,兩國母須另行御筆批准,惟當視與原約無異,一體遵守。 [7] 

中英北京條約第八款

戊午年原約在京互換之日,大清大皇帝允於即日降諭京外各省督撫大吏,將此原約及續約各條發鈔給閲,並令刊該懸布通衢,鹹使知悉。 [7] 

中英北京條約第九款

續增條約一經蓋印畫押,戊午年和約亦已互換,須俟續約第八款內載,大清大皇帝允降諭旨奉到,業皆宣佈,所有英國舟山屯兵立當出境,京外大軍即應啓程前赴津城並大沽炮台、登州、北海、廣東省城等處,候續約第三款所載賠項八百萬兩總數交完,方能回國,抑或早退,總候大英大君主諭旨施行。
以上各條又續增條約,現下大清、大英各大臣同在京都禮部衙門蓋印畫押以昭信守。
大清咸豐十年九月十一日
大英一千八百六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7] 

中英北京條約附註

本條約見《咸豐條約》,卷8,頁4-7。英文本見《海關中外條約》卷1,頁430-434。
本條約系在北京簽訂,通常稱為《北京條約》。

中英北京條約條約影響

《北京條約》簽字以後,法俄兩國公使迫不及待地向奕訢表示願意協助清朝對付太平軍,英國表示扶助清政府鎮壓太平天國革命,並支持洋務派奕昕當政。 [8-9] 
《中英北京條約》不僅完全確認了英國通過《中英天津條約》獲得的侵略權益,還對中國進行了新的勒索。通過這個條約,英國從中國再次割佔了領土,勒索了大筆賠款,又一次破壞了中國的領土主權。確認了英國公使駐京的權利,使英國可以就近干涉清政府。天津被闢為通商口岸,使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可以向中國政治中心地區擴張。同時,條約准許華工出洋,使自鴉片戰爭以來西方侵略者販賣華工的行為合法化。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