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美華工條約

鎖定
中美華工條約,又名《限禁來美華工保護寓美華人條約》,該條約簽訂於光緒二十年(1894)二月十一日,以十年為期。到期後,就該條約的廢止問題引發了國內抵制美貨的運動。
中文名
中美華工條約
別    名
限禁來美華工保護寓美華人條約
類    型
條約
簽訂時間
1894年
適用國家
中美

中美華工條約概況:

《限禁來美華工保護寓美華人條約》是中國近代美國與中國就赴美華工問題所簽署的一部條約,條約表面聲稱保護寓美華僑,實際使美國行之已久的限禁華工、歧視虐待華人的做法具體化、合法化。

中美華工條約背景介紹

19世紀40年代,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發現了金礦。西部的迅速開發需要大量勞動力,美國資產階級採取各種手段“招募”華工。許多中國人飄洋過海前往美國。80年代,旅美華工已達三十餘萬人。他們同美國人民一道,對西部的開發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但是,隨着資本主義社會矛盾的激化,種族主義思想抬頭。從70年代開始不斷髮生排斥、迫害乃至殺害華工的暴行。美國先後與中國簽訂了《蒲安臣條約》、《安吉利條約》、《限禁華工條約》等多部條約,並在國內通過了多部排華法案。《限禁來美華工保護寓美華人條約》正是美國排華的又一政策上的延續。

中美華工條約內容

中美華工條約簽訂於光緒二十年(1894)二月十一日,美國國務卿葛禮山(W.Q.Gresham)與清朝駐美公使楊儒在華盛頓簽訂《限禁來美華工保護寓美華人條約》,共六款,內容如下:
一、條約有效期十年;
二、對入美華工的條件加以釐定與限制;
三、條約是專為華工而設,不與官員、傳教士、學生、商人、遊歷者等華人來美國所享利益有所妨礙;
四、在美華人除不能入美籍之外,享受美國律例所準的利益,享受最優惠待遇,美國保護在美華人身命財產;
五、在美華工需註冊,中國政府聽任美國辦理;
六、條約期滿前六個月,如果雙方不通知停止限禁,條約自行續約十年。

中美華工條約廢止問題

光緒三十年(1904)條約到期,同年一月清政府向美國大使館遞送照會,表示舊約期滿, 不再展期加以廢除, 但可以繼續協商, 另訂新約。同時, 考慮到該年是美國的大選之年, 願意將條約有效期延長一年, 再行訂議。美方的態度是反對中國廢約及訂立新約。駐華公使康格收到照會後回函勸説清政府收回照會,以議會不會批准為由, 拒不接受展期一年的緩和條件, 堅持將舊約延長十年, 實際上就是反對中國廢約及訂立新約。國務卿約翰海伊(海約翰)也以國內政黨爭議和議院不批准的理由不接受中方的照會。在一批官員的支持下,清政府依舊堅持廢除舊約, 另訂新約,在1904年4月8日拒絕了美方要求中國撤回照會的請求, 指責其虐待華工之極, 必須廢除舊約, 再行協商。 [1] 
1905年1月, 梁誠向美國政府遞交了一份新的草約, 並聲稱在此基礎上與美方進行談判, 正式在廢約之後, 籌劃另訂新約。針對中方的條件, 美工商部另訂一份新的草約, 加入合例入美的華人需註冊, 與美派人在華負責簽押憑照, 其餘仍堅持原議。美國隨後以海約翰身體狀況不佳, 需要前往歐洲療養為由, 避免與態度強硬的梁誠會談。1905年2月, 美政府另派柔克義 (William W.Rockhill) 為新任駐華公使, 直接來華與清中央政府談判,談判態度變得強硬。 [2] 
之後,國內爆發抵制美貨運動,抗議美國阻止中國禁約,虐待華工。清政府的一開始放任縱容民間的抵制美貨運動,並一直藉此機會與美國謀求另訂新約。但最後隨着國內抵制運動的激進化,清政府在美國以及國際上列強的強大壓力下開始對愛國運動加以鎮壓。8月下旬,連續向各省督撫下令,要求“從嚴查究”,以嚴阻抵貨運動的繼續發展。與此同時,美國政府為保住在華利益,最終放棄了續約要求。10月以後,抵制運動平息。
最終,雖然清政府實現了對於該條約的廢除,但並沒有建立起新的條約。但在這關於該條約廢除問題的談判中,清政府要求期滿修約, 而且以期滿及情勢變遷為由先廢除舊約, 再要求另訂新約,。這一做法邁出了中國廢除不平等條約的重要一步,這些種種的方式也被後來民國政府所採納用於廢除不平等條約的廢除。
參考資料
  • 1.    [1]郭寧.修約外交之初步:論抵制美貨運動中的清政府[J].蘭州學刊,2017(03):37-52.
  • 2.    《外務部致美康使照會》 (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初八日) , 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中美關係史料》 (光緒朝第5卷) , 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 1980年, 第380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