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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管幹部

鎖定
中管幹部,也就是在中組部備案的幹部,其任免權在中共中央,中組部在“中管幹部”任命上有建議權,一般“中管幹部”為副部級以上。 [1] 
2024年3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報告提出:依法懲處沈德詠、盛光祖、李文喜等30名原中管幹部。 [4] 
中文名
中管幹部
管    理
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管幹部簡要介紹

“中管幹部”的任免決定,通常由中央做出——在這個過程中,組織部門扮演着建議者的角色,中組部要蒐集相關人事材料,並形成報告,供中央參考。
中組部有走上台面的時刻,這就是在公開宣佈任命一位“中管幹部”時,重要的“中管幹部”的任命還會有一場幹部任命大會。這也是新任幹部首次亮相的時候,中組部的代表會來到幹部任命大會的現場,可謂是代表中央為新任幹部“扶上馬” [2] 
2017年10月19日,在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中央紀委副書記楊曉渡介紹,黨的十八大以來,共立案審查省軍級以上黨員幹部及其他中管幹部440人 [3] 
2024年3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報告提出:依法懲處沈德詠、盛光祖、李文喜等30名原中管幹部。 [4] 

中管幹部歷史沿革

先來解釋一下中組部的“名單”,它的全名叫做“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職務名稱表”。1952年,劉少奇在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説:“從最初級到最高級的幹部,每個人都要有一定的機關來管理。這個制度,我們稱之為幹部職務名單制。”到了1955年,中共就頒佈了這份名單,當時的地廳級以上幹部全部歸中組部直接負責管理,他們就被稱為“中管幹部”。
地廳級上面還有省部級,也就是説,最初中組部選擇了“下管兩級”的方式,這是一份很長很長的名單,而且,隨着機構設置的健全,新的機構設立的越來越多,意味着“中管幹部”的數量很容易膨脹。新中國成立初,各部委司局級以上的幹部開會,一個懷仁堂就可以全坐下。等到打倒“四人幫”,開會就要去人民大會堂了。
1984年之後,中央決定各級黨委對幹部的管理由原來的“下管兩級”調整為“下管一級”。也就是説,中組部不再直接負責管理所有的司局級幹部了。
即使如此,“一個懷仁堂”也未必坐下了。除了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副部級以上幹部以外,它還包括:中央黨校、中央黨史研究室等黨的機構的領導;中紀委下屬監察室、派駐紀檢組的負責人;中央管理的社會團體領導;中央管理的國有重點企業領導;中央管理的高等學校領導幹部等等。
地方黨委組織部也採取了類似的形式管理幹部,有所不同的是,相對於中組部縮小中管幹部範圍的趨勢,地方黨委組織部特別是省級黨委組織部,近年來有擴大幹部職位名稱表的趨勢。比如縣委書記以前一般是市管幹部,而2009年中共中央下發《關於加強縣委書記隊伍建設的若干規定》明確提出:縣委書記選拔應按程序經省級黨委常委會議審議。隨着各地推進“省直管縣”的試點,縣委書記以至縣長成為省管幹部就成為了普遍現象。
中組部要求:屬於中央管理的幹部,其檔案分散在各地區、各單位的,需要上交中央。也就是説,與普通幹部不太一樣的是,這些“中管幹部”的人事檔案往往不在自己的單位。與之相對應的是,省管幹部、縣管幹部的檔案,都按照相應的級別,上交到所在的管理機關。
對官員來説,最重要的是自己進入“中管幹部”行列後,不光是級別上的上升,仕途空間也得以擴大——之前,除了掛職等幹部交流途徑,自己任職崗位一般侷限在本地區、本系統,而成為中管幹部後,跨地區、跨類型任職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領導幹部的“空降”現象也常見於“中管幹部”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