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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試行)

鎖定
為加強中等職業學校管理,促進中等職業學校建設,進一步提高中等職業學校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我部組織制訂了《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該試行標準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頒佈時間
2001年7月2日
實施時間
2001年7月2日
發佈單位
教育部
發文字號
教職成[2001]8號

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試行)印發信息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
(2001年7月2日)
教職成[2001]8號

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試行)標準全文

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等職業學校的宏觀管理,促進學校建設,保證教育質量,提高辦學效益,特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設置中等職業學校要有學校章程和必須的管理制度,要依法辦學。
第三條 設置中等職業學校,須配備有較高思想政治素質和較強管理能力,熟悉職業教育的學校領導。校長應具有從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的經歷,校長及教學副校長鬚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其他校級領導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四條 設置中等職業學校,須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學和管理等工作機構。
第五條 設置中等職業學校,要有基本的辦學規模。學校學歷教育在校生數,校址在城市的學校(以下簡稱城市學校)960人以上,校址在縣鎮及農村的學校(以下簡稱農村學校)600人以上。
第六條 設置中等職業學校,須有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城市學校專任教師一般不少於55人,農村學校專任教師一般不少於35人。專業課教師數應不低於本校專任教師數的50%。每個專業至少應配備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教師2人。
第七條 設置中等職業學校,須有與辦學規模和專業設置相適應的校園、校舍和設施。
校園(不含教職工宿舍和相對獨立的附屬機構)佔地面積:城市學校不少於2萬平方米(約30畝),農村學校不少於3.3萬平方米(約50畝)。
校舍(不含教職工宿舍和相對獨立的附屬機構)建築面積:城市學校不少於1.5萬平方米,農村學校不少於1萬平方米。
體育用地:須有200米以上環型跑道的田徑場,有滿足教學和體育活動需要的其他設施和場地。
圖書館和閲覽室:要適應辦學規模,滿足教學需要。適用印刷圖書生均不少於30冊。城市學校報刊種類100種以上,農村學校60種以上。教師閲覽(資料)室和學生閲覽室的座位數應分別按不低於教職工總數的20%和學生總數的10%設置。
必須具有與專業設置相匹配、滿足教學要求的實驗、實習設施和儀器設備。設施和儀器設備要規範、實用,並要有與所設專業相適應的校內實習基地和相對穩定的校外實踐活動基地。
要具備能夠應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實施現代遠程職業教育教學與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軟、硬件設施、設備。
第八條 設置中等職業學校,須具有符合國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要求的教育教學文件。
第九條 中等職業學校的辦學經費應依據國家《職業教育法》和地方有關法規多渠道籌措落實。設置學校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正常教學等各項工作所需的經費,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證。
第十條 本標準為設置中等職業學校的最低標準,適用於各級政府部門、行業、企業舉辦的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對於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在邊遠貧困地區設置中等職業學校,其辦學規模和相應的辦學條 件可適當放寬要求,具體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本標準制定。
對體育、藝術等特殊類別中等職業學校,其辦學規模及其相應辦學條 件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公佈。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頒發之日起試行。本標準發佈之前由教育部制定的有關各類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同時廢止。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