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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師範學校規程
鎖定
中等師範學校規程是中國師範教育法規。1952年7月教育部頒佈《師範學校暫行規程(草案)》(試行)。1956年5月廢止,同時頒佈《師範學校規程》。1980年8月,教育部頒佈《中等師範學校規程(草案)》。規定中等師範學校的任務、招收生源、修業年限。不受民族、宗教信仰限制,對工農子女、工農幹部和少數民族青年予以適當照顧。學生一律享受人民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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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中等師範學校規程
- 發佈機構
- 教育部
1952年7月教育部頒佈《師範學校暫行規程(草案)》(試行)。分總則、學制、設置領導、教學計劃和教材、教導原則、成績考查和升留級轉學畢業、學生待遇和服務、組織編制和會議制度、經費和設備、社團、附屬學校、初級師範學校、附則共 13 章 62 條。規定中等師範學校的任務:培養初等教育和幼兒教育師資。招收初中畢業生。成績優良者,由原校保送免試入學。修業 3 年。不受民族、宗教信仰限制,對工農子女、工農幹部和少數民族青年予以適當照顧。學生一律享受人民助學金。
1956年5月廢止。同時頒佈《師範學校規程》。分總則、教學工作、組織機構、人員職責、校務會議、學生社團、財務及行政事務工作、初級師範學校、附則 9章 62條。招生條件、成績標準及對師生的要求等,比過去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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