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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會訂越南條約

鎖定
《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或《越南條款》,又稱《李巴條約》及《中法新約》。是法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關於結束中法戰爭不平等條約
該條約於1885年(光緒十一年)6月9日由清北洋大臣李鴻章與法國公使巴德諾(Jules Patenotre,1845—1925)在天津簽訂。為中法訂立的即黃埔條約以後的條約,共十款。
中文名
中法會訂越南條約
別    名
《越南條款》
《李巴條約》
簽訂時間
1885年(光緒十一年)6月9日
簽訂人
李鴻章與法國公使巴德諾
簽訂地點
天津
主要內容
清政府承認法國與越南訂立的條約等

中法會訂越南條約主要內容

(1)清政府承認法國對越南的保護權,允許對越南訂立條約。
(2)勘定中越邊界,並在邊界保勝以上和諒山以北指定兩處為通商地點,允許法國商人在此居住並設領事;
(3)降低中國雲南、廣西同越南邊界的進出口税率;
(4)日後中國修築鐵路應向法國商辦;
(5)法軍退出台灣、澎湖。

中法會訂越南條約條約影響

1、條約簽訂後,法國侵略勢力通過越南開始伸入雲南和廣西。
2、中國同意法國與越南之間“所有已定與未定各條約”一概不加過問,亦即承認法國對越南的保護權;法國約明“應保全助護”中國與越南毗連的邊界,中國約明“將所駐北圻各防營即行調回邊界;中國同意中越邊界開放通商,並約明將來與法國議定有關的商約税則時,應使之“於法國商務極為有利”;本約簽訂後三個月內雙方派代表會議詳細條款。為法蘭西國在南海以西的土地進行殖民統治,建立法屬支那部的行動提供了便利。